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別逾期!高虹安市長提醒掌握期限避免受罰

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別逾期!高虹安市長提醒掌握期限避免受罰

記者王大福/新竹報導

房屋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情形,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若因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標購公產或法院拍賣取得房屋,則應依不同情形確認申報起算日。新竹市長高虹安提醒,民眾辦理房屋移轉時,應留意契稅申報起算日,以免因誤算期限逾期申報,遭加徵怠報金。

高虹安市長表示,隨著房屋移轉日益頻繁,民眾如因買賣糾紛,透過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等方式取得房屋,後續仍須依規定申報契稅。市府秉持「宜居永續」的施政願景,重視市民財產權益,透過清楚的稅務資訊與主動提醒,協助民眾了解相關法令及申報規定,讓稅務服務更貼近民眾需求,避免因不熟悉法令而增加負擔。

高虹安市長說明,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者,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申報起算日;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則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至於法院調解、和解案件,則應分別以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或和解書(筆錄)核發日起30日內申報。此外,逾期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高虹安市長舉例說明,在竹科工作的林先生因購屋糾紛,經法院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於115年7月23日判決確定,依規定應自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5年8月21日前向稅務局申報契稅。林先生誤以為應從收到判決書次日起算30日,直到115年8月25日才申報,因而逾期4日,除原應繳納的10萬元契稅外,還須加徵1000元怠報金,讓他直呼「虧大了!」。

高虹安市長提醒,民眾辦理房屋移轉時,應依不同移轉原因留意契稅申報起算日與期限,尤其法院判決、調解、和解及拍賣案件,更要確認相關文件的核發或確定日期,以免因疏忽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問題,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打03-5225161轉326至334、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