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羈押王文宗抗告成功 法官更裁70萬交保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遭檢方指控,係88槍槍擊案之「幕後指使者」,經檢察官聲請羈押,3月25日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被告王文宗不服,提起抗告,3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台南地方法院更審。今(1)日凌晨1時許,法官訊後諭知,准予王文宗交保新台幣70萬元,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8個月。

被告王文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檢方偵辦後,以涉犯刑法藏匿人犯、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重大,認為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3月25日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王文宗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認其涉案仍有疑義,3月31日下午發回更審。

發回更審理由為,被告是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彈罪嫌而犯罪嫌疑重大,尚有疑義(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予詳述),應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處理。本案不得再抗告。

台南地方法院31日漏夜開羈押庭審理,1日凌晨1時許,被告王文宗經法官訊問後諭知,准予交保新台幣70萬元,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8個月。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而依據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與本件槍擊案之共犯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亦尚難認被告有聲請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

惟依被告及證人所述,佐以卷內證物,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長期於台灣及大陸地區頻繁往來,具有在大陸地區生活之能力,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

但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無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被告之辯護人復於本院訊問時為被告利益聲請具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茲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 70 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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