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開槍執行公權力遭告 嘉檢力挺符用槍時機予不起訴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針對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黃姓員警在110年2月27日下午,穿著警察制服執勤時,眼尖發現劉姓毒品通緝犯車輛,即通報線上警勤支援攔檢,過程中劉男拒不配合,並啟動車輛,猛然起步衝撞支援的員警,黃警見狀為免警員及用路人持續受衝撞、攻擊,即朝劉所駕車左前輪及後方右側車身連開3槍,彈道偏離,擊中駕駛座前擋風玻璃、部分貫入劉員頭枕後側,致劉受有右側肢體障礙傷害,遭劉提告重傷害。嘉義地檢署依法偵查後,支持警方強力依法執行公權力的正當性,予以不起訴處份。

嘉義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偵辦嘉義市警察局黃姓警員執法用槍遭告訴重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黃姓警員執法符合用槍時機,予以不起訴處分。因經現場勘查蒐證,並依留存之現場跡證重建彈道模擬,固可認定黃姓警員所射擊子彈,並未直接擊中駕駛座之劉某,係因子彈銅包衣破裂後,彈頭破碎散飛之破片偏離,部分破片擊中劉的頭部而造成其右側肢體障礙

嘉檢指出,劉某涉毒品案件遭通緝中,遇到制服警察盤查確認身分,不但拒絕配合,先謊報虛假身分,繼而提升抗拒之程度,竟以駕車衝撞警用機車、警察等方式逃離現場,致危害警察及用路人之安全,是警察之開槍,確有使用槍枝之正當理由,符合用槍時機。

嘉檢強調,絕不容許任何人對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權力時,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法情事,以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安全,對於任何破壞社會秩序、侵害社會安寧者,必定繩之以法,絕不寬待。本署亦呼籲不法之徒,切勿心存僥倖,更勿任意以施暴方式挑戰公權力,避免因此造成他人或自身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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