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夜裁定郭再欽羈押禁見 楊志強無保請回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及圓山國際開發公司總裁楊志強,疑涉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3日檢方漏夜複訊後,當庭逮捕兩人並聲押,4日台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當天深夜11時30分,法官裁定郭再欽羈押禁見,楊志強無保請回。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被告郭再欽否認犯行,就妨害投票自由部分,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有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有妨害投票自由之犯行,涉犯刑法第142條第1項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疑重大,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郭再欽所涉上開妨害投票自由犯行,與部分證人所述歧異,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證人有串證之虞。此外,尚有聲請書所認之林姓共犯尚未到案說明,在全案未查明之前,實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危險,且被告自陳與林姓共犯熟識,其與共犯利害關係一致,而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亦恐影響證人使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述,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之可能。


▲法官裁定楊志強無保請回。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審查檢察官之聲請與所附事證暨其理由,既有上開羈押原因,且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如未予羈押,可輕易由自己或透過他人,以秘密方式再與他人溝通以進行勾串,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勾串及滅證之速度與危險、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維護選舉過程之公平性等公共利益,與被告之防禦權及人身自由危害秩序,依偵查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依比例原則考量後,認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羈押必要。

且為避免被告藉由與他人接見、通信機會以進行勾串,因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綜上,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予以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劉秀君指出,被告楊志強坦承,民國111年12月間某晚與某市議員聚會,惟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

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行賄罪嫌。然本屆台南市議長選舉激烈,民進黨、國民黨均有詳細規劃及佈局,然依卷內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曾與其他共犯提及以金錢行求之意及實際為行求之事實,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與其他共犯就本次議長選舉共同謀議之事,故難認已達成行求之犯意聯絡。

故依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就有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不符羈押要件,自難准許。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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