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視察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感謝廠商協助推動防酒駕措施

文:陳若雪

通部長林佳龍於109年4月14日上午前往加拿大商安克萊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視察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辦理情形並聽取簡報,感謝所有的酒精鎖合格廠商願意協助政府推動防制酒駕的措施。

林佳龍隨後並於現場體驗酒精鎖的運作情形,並指出配合109年3月1日公布施行之處罰條例第35條之1酒精鎖規定,交通部已完成研訂配套子法「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並於同日施行,依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者,其於取得駕駛執照1年內,須駕駛裝置有酒精鎖之汽車或機車(以下稱受限駕駛人),並將於其駕駛執照上持照條件註記應駕駛配備有酒精鎖車輛。

目前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已審核完成3家酒精鎖合格供應商資格確認,交通部已公布於車輛安全資訊網(http://www.car-safety.org.tw)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https://www.vscc.org.tw/)瀏覽查詢,並持續更新取得認證報告之合格供應商資訊,酒精鎖相關實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受限駕駛人須至交通部公告合格酒精鎖供應商安裝酒精鎖,所需費用由受限駕駛人負擔;此外,酒精鎖之安裝或拆卸、定期檢查及維修都有相關應遵守之規定,包括安裝或拆卸完成後,應於3日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辦理註記,受限駕駛人每月要回供應商之服務中心檢查設備及下載資料,所下載之資料留供公路監理機關作為資料查核使用。

二、受限駕駛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使用管制車輛,公路監理機關並將於監理系統登錄資訊。受限駕駛人的車駕籍資料都會有完整資訊註記,以利執法機關違規取締及公路監理管理。

三、受限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酒精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推動酒駕零容忍,近年來已普獲社會認同,透過社會大眾不斷發酵不酒駕的觀念,近年來民眾已逐漸建立酒後不開車的正確意識,酒駕肇事件數已有逐年減少,且去(108)年7月酒駕新制上路後,從取締件數及移送法辦件數均有所下降,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108年7月至109年2月份間的取締件數及移送法辦件數,取締件數由108年7月份8,546件持續下降至109年2月份6,594件,降幅達22.8%,移送法辦件數從108年7月份的4,854件,逐漸下降至2月3,994件,降幅達17.7%。交通部將持續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的觀念,並從監理面、醫療面及執法面更進一步加強對酒駕違規行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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