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後 應按保單價值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3)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的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資料照)

文:莫子涵|圖:編輯部

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3)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的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因要保人就該等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所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核屬被繼承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縱然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生理賠的事由,但繼承人繼承這份保單後,可以主張解約退還以納保保險費,也可主張該保單仍繼續有效,所以屬遺產稅核課範圍。

台北國稅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而被保險人非被繼承人的保單,仍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請納稅人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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