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新光商業銀行和聯邦商業銀行開罰400萬元和200萬

文:陳曉玫|圖:編輯部

管會今天針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所涉缺失和聯邦商業銀行辦理開立信託帳戶業務及相關內部作業所涉缺失分別開罰了400萬元和200萬罰鍰。

由於新光商業銀行缺失較為重大且時間長達一年更累計多起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是行員與賭博案的人員認識,因帳戶所有人填的不確實,為內控缺失,因此金管會依據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裁罰新光商業銀行新臺幣400萬元的罰鍰。

其中台灣新光商業銀行違反的事實理由如下:

(一)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開戶作業及匯款作業有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及辦理防制洗錢作業與匯款相關作業,有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未妥適等缺失。

(二)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入金機(存款機)業務、新臺幣現鈔換購外幣現鈔及臨櫃存入逾一定金額,對於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之執行,有未建立監督控管之標準作業程序,及未確實執行相關程序規定,致於105年8月至106年7月間發生多起不同型態漏未依規定申報大額通貨交易之缺失。

(三)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上開作業缺失,非僅屬個案缺失,涉有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

而聯邦商業銀行辦理開立信託帳戶業務及相關內部作業所涉缺失,違反行為時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該行子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款情形。

聯邦商業銀行違反事實理由如下:

(一)該行對已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辦理線上申請信託帳戶開戶作業事項,未訂有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規範,以評估客戶風險等級,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亦不利辨識、衡量、監控洗錢風險之管理作業執行。

(二)該行子公司聯邦國際租賃公司未依內規辦理大額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