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郭哲敏違反銀行法 二審改判9年8月

88會館郭哲敏違反銀行法 二審改判9年8月
88會館郭哲敏違反銀行法 二審改判9年8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引發震撼檢警「88會館之亂」的主嫌「小明」郭哲敏被控涉及地下匯兌218億餘元,一審依違反銀行法之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罪,重判郭11年8月徒刑,上訴二審後,高院今(29)日以郭哲敏已繳回犯罪所得,認定之犯罪規模也減縮,撤銷改判郭有期徒刑9年8月。可上訴。

檢方指控,郭哲敏2018年1月起利用AE集團名義,以6家公司開發線上博弈遊戲及經營跨境線上賭博行業,以「包網平台」串接博弈遊戲與境外合作,和港、陸、菲、越、泰、印、緬、馬來西亞等玩家對賭、抽成,共計獲利至少1億1931萬4356美元。

為避免不法所得移入國內造成匯損,隱匿賭博及地下匯兌不法所得,郭哲敏等人又出資組成符合組織犯罪的跨境地下匯兌和洗錢集團,將線上博弈犯罪所得移入國內,並從事地下匯兌業務,層層轉匯或購買泰達幣進行洗錢。

一審認定,郭哲敏犯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賭博、洗錢等罪,從一重依銀行法論罪,判郭未扣案犯罪所得35億1370萬元沒收,二審時,郭繳交犯罪所得共7759萬元,合議庭判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3億5588萬元追徵其價額。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經審理後,地下匯兌金額及共犯幫助地下匯兌金額等犯罪規模已有減縮,且郭哲敏就地下匯兌的實際犯罪所得,也少於原審認定數額。

郭哲敏審理中坦承營利賭博及就營利賭博的犯罪所得為洗錢部分犯行,加上他自動繳交一審判決認定的全部犯罪所得,有刑法減刑規定適用,郭有新增減刑事由及有利量刑因子一審未及審酌,因此撤銷、改判。

此外,郭哲敏的大帳房杜韋蓁、親信「小安」張旭昇共16人,則利用詐團成員有使用虛擬人人戶掩飾和隱匿贓款的洗錢需求,與詐團約定以九五折現金收購20名被害人被騙購入的PG點數,再回賣給PGTalK後換得泰達幣,分別判處1年1月到7年6月不等徒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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