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代表新黨參選111年台北市議員的張榮法,被控以人頭方式利用「個人自用」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共計4010劑快篩試劑,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起訴,台北地院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張榮法就科刑部分上訴二審;高院今(19)日撤銷改判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全案定讞。
張榮法被檢方起訴於111年4月間起,利用衛福部自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開放民眾以每人一次為限,且不超過100劑自國外輸入快篩試劑無需申請專案核准之部分僅限於「個人自用」的規定,為輸入大陸地區廈門寶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製造之快篩試劑,透過不知情的配偶等人,向親戚、友人徵求擔任報關名義人,取得43人名單,再以43人免申請專案核准之個人自用額度。
張榮法在取得43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等基本資料後,交付予不知情的新黨志工及貨運業者,將快篩試劑送到張榮法的居所,以此方式規避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進口快篩試劑醫療器材數量超過100劑者,應申請專案核准之規範,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共計4010劑快篩試劑。並於111年10月1日競選總部內成立大會時,無償供應給到場的不特定公眾。
北院審理認為,張榮法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或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即意圖供應而由境外輸入數量龐大之快篩試劑,有害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亦造成國人健康之潛在危險,所為應予非難,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利用主管機關於新冠疫情期間放寬民眾自境外輸入 一定數量快篩試劑免予申請查驗登記並應獲准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機會,透過他人名義取得大量快篩試劑,以便供給不特定民眾領取,所為損及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對於國民健康具有潛在性危險,所為確屬不該。
但是,念其犯罪動機在使多數民眾得在疫情嚴重肆虐期間取得快篩試劑使用以檢驗自身有無染疫,究非為牟取個人經濟利益,尚無嚴懲之必要,兼衡其輸入之快篩試劑數量非微、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 活暨經濟狀況以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附負擔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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