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陳姓女教師命案更四審改判無期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

師鐸獎陳姓女教師命案更四審改判無期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
師鐸獎陳姓女教師命案更四審改判無期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師鐸獎退休陳姓女教師在103年被劉志明尾隨進入車內,並遭劉男持鐵鎚重擊頭部13下,性侵得逞並搶走2千元,隨後反鎖車門致被害人失血過多死亡,經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一、二審及更一、更二、更三審均判處死刑,卻在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檢察署研究後,認該案之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令適用之必要,今(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邢泰釗去出3月31日接受《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live直播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就表示,將以被告有利的原則來解釋法律,研究非常上訴在法律上讓公益能得到平衡。

邢泰釗當時指出,師鐸獎的陳姓女教師命案實在是令人遺憾,一位對國家有貢獻的老師碰到這種事情,所以最高檢也分了案子在研究,看看怎麼樣,在法律上來讓公益能得到平衡,檢察官已經分案進行研究,有定論會向外界宣布。最高檢今天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就原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指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之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公政公約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皆未以是否計劃性犯案作為判斷被告犯行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及是否論處死刑之審酌標準,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且原判決認隨機、偶發性犯行之非難性較計劃性犯行為輕,其認定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原判決認「被告係在沒有特定目標之情況下,隨機在哈囉市場旁公有停車場此一公共場所,任擇與自己素無淵源之年長女老師下手,審諸外出購物,係一般人之日常行為,焉可能預料竟會因此無端遭互不相識之人恣意痛下毒手、奪取性命?況哈囉市場乃北高雄知名市場,於營業期間人潮熙來攘往,被告竟在光天化日下,毫不顧慮往來人潮執意實施犯行,則其冷血、肆無忌憚可見一斑,是以本案對於社會大眾之影響深遠、衝擊至鉅」等情,竟仍認被告之強盜殺人犯行係屬隨機、偶發性,非難性程度有一定程度之減低,其理由實自相矛盾。

本案被告係於無特定目標下,隨機在公共場所擇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之危險性、輕視生命之態度、對社會之危害性、衝擊及罪責之可非難性,依一般社會大眾認知之常理,均明顯較諸擇定對象、危害層面侷限之計劃性犯案更為重大,原判決之認定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並有理由矛盾及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違法。

且原判決僅以被告非計劃性犯案之單一理由,認其所犯非屬「情重大之罪」,與該案最高法院之前審判決不符。

本案前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認被告犯行是否具計畫性僅為是否量處死刑之參考因子之一,並非唯一,如被告犯罪情節已至最重大,尚非不得綜合審酌各項科刑因子,兼衡人性尊嚴之確保後,審慎決定是否量處死刑。

但是,原判決於審酌各項量刑因子,認被告犯罪之情節極為嚴重之後,仍僅以被告非計畫性犯案之單一理由,逕認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並據以改判被告無期徒刑,其見解與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相左。

此外,原判決對於被告起意殺害被害人之動機未依證據判斷,違背證據法則,且未將被告強制性交之犯行列入量刑之評價,逕認本件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其判決理由矛盾,有適用證據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法。

原判決既已認定被告強取被害人車輛之鑰匙得手後離開現場,自應論以強盜既遂,然竟以被告並未將被害人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為由,認其為強盜未遂,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非常上訴理由指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然其審判有上開違背法令之情事,且所涉如下有關重大殺人案件量刑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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