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 台中市前地政局長貪污判刑2年、緩刑5年

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 台中市前地政局長貪污判刑2年、緩刑5年
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 台中市前地政局長貪污判刑2年、緩刑5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政局前局長吳存金,自108年到113年的5年間,11次以首長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費用,共計詐得特別費6萬8千餘元,台中地院今(28)日宣判,吳存金被依貪污罪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命其在緩刑期間須接受5場法治教育,並履行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存金自107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擔任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新台幣3萬9700元,其明知報支首長特別費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

吳存金卻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5月12日止,明知其在台中市某些餐廳的11次消費,均係與親屬間家庭聚餐之私人餐敘,並非實際因公所生之支出,且與首長特別費之因公所需核銷事由不符,竟仍向餐廳告知地政局之統一編號,再將餐廳開立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共11張交予不知情之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

不知情的經辦人員為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吳存金所交付之發票、收據均合乎核銷規定,因而製作費用動支申請單之公文書,並核發首長特別費予吳存金,使吳存金 因而詐得首長特別費共計6萬8679元。

不過,檢察官審酌其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6萬8,679元,且歷次詐領之首長特別費皆在5萬元以下,詐取之財物非鉅,並全盤供出犯罪事實,已瞭解自己行為之謬差,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並量處被告適當之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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