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在任內被控向納骨櫃所需的耐燃二級SMC複合材料廠商綁標索賄800萬元,苗栗地院今(22)日宣判,劉秋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共新台幣800萬元沒收。可上訴。
被控行賄的廠商李宗和被依2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郭榮信2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建築師蔡博維犯政府採購法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劉秋東擔任苗栗縣苑裡鎮鎮長期間,李宗和為實際負責人之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得標「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骸)櫃位增設工程案」,李宗和及九景集團業務郭榮信為求日後履約及請款順利,遂由李宗和提供現金新台幣400萬元,交由郭榮信當面交付劉秋東,劉秋東知悉該筆現金係請其於職務上協助久景公司後續履約請款順利、不受刁難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劉秋東熟知此類工程案有利可圖,雖於111年底競選連任落敗,仍於卸任前夕核章決行「苑裡鎮青埔敬心館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簽呈後,依其推估該案上網公告招標之時間,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給郭榮信。
之後,該案由李宗和為負責人之久順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得標,於是再由李宗和提供現金400萬元,交由郭榮信當面交付劉秋東,作為劉秋東協助久順興公司得標及後續履約請款順利之對價,劉秋東知悉該筆現金是答謝其於職務上協助久順興公司得標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承攬「二樓增設工程案」之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其負責人蔡博維明知載有擬施作骨灰箱尺寸、數量及苑裡鎮公所殯葬管理所所長吳玫花指示內容之修正前「貳層櫃位配置平面圖」,涉及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依法應予保密,上網公告招標前,不得洩漏或交付予特定廠商知悉,竟於公告招標前指示事務所員工將本案圖說事先交付郭榮信參考,使久順興公司因而獲悉擬施作之相關櫃位尺寸、數量資訊,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競爭地位。
合議庭審理結果,劉秋東坦承於「一樓增設工程案」受賄400萬元,辯稱於「二樓增設工程案」收受400萬元時已卸任鎮長、不構成受賄;李宗和、郭榮信均否認行賄;蔡博維辯稱本案圖說尚未核定、非屬應秘密之文書。
但是,關於行、受賄部分,劉秋東明確證述郭榮信有2次交付400萬元賄款行為,並有通訊紀錄、通行紀錄、李宗和於支出明細表上手寫註記「800萬」、「苑裡」等證據佐證;劉秋東於「二樓增設工程案」收受400萬元款項仍堪認為答謝其在任時於職務上協助久順興公司得標之對價。
而本案圖說雖尚未核定,蔡博維於「二樓增設工程案」上網公告招標前將之交付郭榮信,確使久順興公司得提前準備材料,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競爭地位,當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本案事證明確,劉秋東、李宗和、郭榮信、蔡博維前述犯行均堪認定。
合議庭認為,劉秋東身為鎮長,對於職務上行為2次收受廠商高額賄賂,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社會大眾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之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甚屬不該,兼衡其於偵查中就2次犯行均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於本院審理時就「一樓增設工程案」部分仍為認罪答辯,就「二樓增設工程案」部分則改口僅坦承收受款項事實、否認犯罪之態度,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
李宗和、郭榮信共同以鉅款行賄公務員之手段,使特定廠商得標或順利履約、請款,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公開,造成民眾對官商勾結之疑慮,考量郭榮信係受李宗和雇用、指示而參與本案,2人角色分工程度有別,就李宗和及郭榮信各2次犯行,分別各量處徒刑1年4月及1年。
蔡博維為專業建築師,受苑裡鎮公所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服務,本應協助機關公平、公開辦理採購程序,卻罔顧職責,擅自交付應秘密之文書予事務所、機關以外人士,惟衡酌其交付文書之數量有限,量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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