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家暴憾事 最高檢建請妥善規劃使用科技設備監控加害人

防家暴憾事 最高檢建請妥善規劃使用科技設備監控加害人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近期發生多起家暴兇殺案,被害人即使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仍發生「被害人」遭加害人傷害或殺害之憾事,最高檢察署今(8)日建議主管機關,建構類似災防告警機制,妥善規劃使用科技設備監控加害人,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能「主動示警被害人」,降低受害風險。

最高檢表示,7月初新北市謝姓男子家暴殺妻及小姨子案、7月下旬臺北市劉姓男子殺害前女友案、8月6日嘉義縣黃姓妻子殺夫案,均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切,這些重大家暴殺人案件頻傳,突顯書面保護令難遏危機。

最高檢指出,司法實務上,家暴加害人熟知「被害人」日常作息,一旦衝突產生,侵害即難以遏止。根據研究指出,當「被害人」試圖求助、掙脫、聲請保護令時,加害人受到刺激,使「被害人」人身安全遭遇更大威脅。

因此,法院若於核發保護令時,對高風險家暴個案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即時掌握加害人動態,一旦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或進入特定區域時,即觸發示警通知,期能達到防止危害發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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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參考西班牙、法國、美國等國外制度,例如西班牙與法國均採用即加害人與「被害人」行蹤均予以追蹤的「雙向監控」制度,並「主動警示被害人」;美國提出「大多數人同意使用GPS有助於公共安全」之結論,確認如對家暴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雙方進行追蹤定位,並建立主動示警通知制度,應屬可行。

最高檢強調,現今科技發達,透過電子設備追蹤個人行蹤並即時發布警告之技術相當成熟,例如災防告警系統之警報發布,亦係追蹤該地區之國人,並即時傳送告警通知。於家暴案件中,倘能運用科技設備同時定位加害人、「被害人」行蹤,於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立即主動示警告知「被害人」,或有機會阻止憾事發生。唯有積極結合科技力量與跨部門合作,建構有效防護網,方能真正落實對「被害人」生命安全的保障。

照片來源: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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