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獸父乘機猥褻養女 達成和解高院改判給緩刑

寄養家庭獸父乘機猥褻養女 達成和解高院改判給緩刑
 

寄養家庭獸父乘機猥褻養女 達成和解高院改判給緩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盧姓男子是台北市社會局指定的「寄養家庭」的父親,竟然對從2歲就寄養在其家中的少女伸出「祿山之爪」,士林地院判依強制猥褻判盧男徒刑3年4月,盧男上訴遭駁回,再上訴最高法院判決發回後;高等法院今(23)日改依乘機猥褻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今年滿20歲的被害少女,從2歲就在盧男的寄養家庭生活,107年暑假期間盧男對當時年僅14歲的少女,在住處的少女房間內,看少女處於熟睡而不能抗拒的狀態,親吻少女嘴巴、撫摸少女胸部,並拉少女的手碰觸其性器猥褻少女。

盧男在一審及二審均否認犯罪,辯稱少女自小就寄養在家中,由其妻子照顧,他忙於工作,很少與少女接觸,少女並有自己的房間,他從未猥褻少女。

盧男的律師則替他辯稱,少女與盧男之妻多有爭執,思想較為自我,因此謊稱遭被告猥褻而傳訊息給友人而為報復寄養家庭。

士林地院及高院綜觀全案事證,認盧男的辯詞不可採,依強制猥褻判刑3年4月。盧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以少女熟睡遭驚醒,盧男猥褻時未加反抗,是否屬加重強制猥褻罪,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判決發回。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勘查被害少女陳述,盧男對少女為猥褻行為時,少女是處於熟睡狀態,之後少女雖經盧男碰觸而醒來,然未為任何反抗,盧男並不知悉少女清醒,原審論以對於未滿 14 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尚有違誤。

且盧男於高院坦承犯行,並與少女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犯後態度尚可取,是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從而本件應予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被告為被害少女寄養家庭父親,長期照護少女,卻為一己私慾,逾越界線,利用少女熟睡之際 對當時未滿14歲,身心尚未成熟少女為猥褻犯行,不僅侵犯少女的性自主及身體自主權,更嚴重破壞少女對周邊親近之人之信任感,使少女承受非其年齡所能承擔之創傷,所為實值非難。

合議庭考量被告於犯後原先否認犯罪,但是高院中尚能坦承犯行,並與少女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又被告沒有前科,此次因一時衝動犯案,犯後終能於本院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與少女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

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少女對被告請求緩刑部分表示同意等語,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以依刑法規定諭知緩刑3年,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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