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智財案引「保護小偷」之譏 中檢:依營業秘密法未公開

大立光智財案引「保護小偷」之譏 中檢:依營業秘密法未公開
大立光智財案引「保護小偷」之譏 中檢:依營業秘密法未公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全球光學鏡頭龍頭大廠大立光,遭控盜用德商MVTec公司的光學校正軟體,被台中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不過,起訴書對於大立光的犯罪所得、犯罪數量均以代號呈現,引發「檢方坦護犯罪者,如同保護小偷」之譏;中檢今(23)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但書規定及營業秘密法精神以代號呈現,而不對外公開,並由法院進行審理程序。

中檢強調,檢察官偵辦智慧財產權並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均以法律規定為依歸、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偵查作為均須兼顧訴訟雙方權益,絕無偏頗,避免影響無辜投資人,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競爭之公平。

這件智財侵權案是經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接獲告訴暨檢舉後,報請中檢指揮立案偵辦。

中檢表示,檢察官於立案後即陸續調集相關資料,並於112年1月間傳訊告訴人及其產品經理自德國至地檢署具結偵訊,另亦前往被告大立光電公司進行勘驗、縝密蒐集事證,以釐清相關案情。

蒐證齊備後,於112年8月11日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持台中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到大立光電公司進行調查及搜索。偵查期間,檢察官依雙方表示欲進行和解之聲請,安排至台中地院進行調解,然因雙方調解不成立,經告訴代理人表示拒絕續行調解之程序後,檢察官於是在今年4月19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中檢指出,本案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均屬國內外知名公司,且案情涉及雙

方公司內部機敏之營業秘密,況且被告大立光電公司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本案相關內容置放於不公開卷宗後,故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認其聲請為適當,就起訴書所載侵權數量、金額均以代號呈現,而不對外公開,並由法院進行審理程序。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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