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前委員蕭祈宏涉詐 雲林地院判管轄錯誤移北院

NCC前委員蕭祈宏涉詐 雲林地院判管轄錯誤移北院
NCC前委員蕭祈宏涉詐 雲林地院判管轄錯誤移北院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任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任秘書的NCC委員蕭祈宏,在雲林地檢署追查詐騙案時,發現銷售非法網卡的二五電訊公司,竟是該公司的顧問,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蕭祈宏,雲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蕭祈宏的住居地、戶籍地,二五電訊公司的營業登記地址都在台北市,判決管轄錯誤,移送台北地院審理。

雲林地院判決指出,蕭祈宏之住居所、所在地是在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非雲林地院管轄,又檢察官所指蕭祈宏所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犯行,是謂其於111年7月31日自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職務退職後,自112年6月起受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威良之聘任,擔任該公司之顧問,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情形。

但是該公司之營業登記所在地是設於台北地方法院所管轄的地址,也不是雲林地院院管轄。所以,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及其本案犯罪地均非在雲林地院轄區,雲院並無管轄權。

雲院認定,既無管轄權,就應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被告的辯護律師也請求將本案移送到台北地院,審酌法院證據調查及被告應訴便利後,本案自應移送至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蕭祈宏被訴自109年8月1日起擔任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111年7月31日止退職生效,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公務員,其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蕭祈宏卻於112年6月起,受二五電訊公司之負責人陳威良之聘任,至二五電訊公司擔任顧問,並提供其子名下的玉山銀行帳號,每月領取固定薪資5萬元,共計50萬元。

蕭祈宏擔任二五電訊公司顧問期間,負責提供二五電訊公司經營及專業技術之業務上諮詢,並協助二五電訊公司與通傳會負責電信事業營運管理之人員及中華電信的人員接洽,以及審閱二五電訊公司提出供通傳會審核之文件,使二五電訊公司得以順利執行相關事務及通過通傳會相關行政稽查。

雲檢是在追查一起詐騙案,搜索時發現大批俗稱黑莓卡、比特卡等的網卡,進一步查到二五電訊等3家電訊業者大量製作、販售違法網卡供詐團使用。深入追查後,發現3家涉案不法第二類電訊業者中,二五電訊公司的顧問竟是NCC前委員蕭祈宏,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將蕭起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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