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事不滿造遙控炸彈斷手指 二審改判16年

對同事不滿造遙控炸彈斷手指 二審改判16年
對同事不滿造遙控炸彈斷手指 二審改判16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承攬台積電新竹廠新建工程的承包商工作的賴姓男子,因與陳姓同事口角,竟然就自行製造遙控炸彈放入陳男的機車置物箱內,待陳男與妻子準備騎機車回宿舍,且附近還有其他同事的情況下引爆炸彈,造成陳男嚴重炸傷,右小指截肢等傷害,新竹地院判賴男徒刑9年8月、褫奪公權;上訴二審後,高院今(23)日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改判16年、併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賴男與陳男是同事,109年間,2人在桃園市龍潭區某工地,因工作產生爭執,賴男心生不滿,於110年間某日,在該公司宿舍內,將其自不詳處所取得的電發火頭作為發火物,並將煙火類火藥放置在金屬容器內以遙控接收點火,製造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1枚並且持有。

賴男於111年1月14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市寶山鄉力行三路工地停車場,將自行製造的遙控炸彈用黑色塑膠袋包裹置放在陳男機車龍頭置物箱內,當天下午5時許,陳男與妻子準備騎乘機車返回宿舍,且周遭尚有洪姓及其餘同事在場之際,賴男見陳男拿取裝了遙控炸彈的塑膠袋查看,即持遙控點火器引爆該爆裂物,造成陳男前胸爆炸傷、右腹及右手臂爆炸傷、下巴開放性傷口併異物留置、額頭擦傷及右小指外傷性截肢等嚴重傷害,同時也炸燬在場之洪姓同事所持有的手機及外套。

新竹地院依意圖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罪判刑9年8月,賴男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酌認為,賴男在陳男機車置物置箱內,且在陳男拿取時遙控引爆,可見賴力是為報復陳男而引爆爆裂物,且縱波及其他在場者之財物,亦在所不惜,具殺人及使用爆列物炸燬他人所有物之不確定故意。

所以賴男行為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刑法之殺人未遂罪;刑法之以爆裂物炸燬第175條之他人所有物罪。從一重論以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

不過,合議庭認為,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最低本刑就是無期徒刑,賴男製造的爆裂物殺傷力、破壞性非小,但相對於大量進行具強大殺傷力槍械、彈藥、砲彈、炸彈之製造者而言,賴男僅製造爆裂物1枚,雖波及陳男以外之其他在場人,但行兇對象特定,如果科以該罪之法定最低本刑即無期徒刑,尚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所以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但賴男犯罪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沒未與被害陳男達成和解,因此判處徒刑16年、併科罰金15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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