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鎖小紅書遭質疑 刑事局:依法阻詐 符合比例原則

封鎖小紅書遭質疑 刑事局:依法阻詐 符合比例原則
封鎖小紅書遭質疑 刑事局:依法阻詐 符合比例原則
小紅書並非是數位發展部公告之「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台」標準,故不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等規範。圖:翻攝自小紅書

昨(10)日有立委質疑政府沒有依據數位發展部公告之「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台」標準納管小紅書,就對其封鎖,程序有疑慮。對此,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說明,小紅書並非是數位發展部公告之「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台」標準,故不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等規範;然而該平台已累積1706件詐騙案件,且已先行通知其應自行針對平台內不法內容進行有效管理之影響較小方式為之,因小紅書未予回應,為避免詐欺案件持續發生,主管機關便依該條例第42條之概括性規定為緊急處置,依法要求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攔阻惡意或不當網域名稱。已考量相關程序,為依法阻詐的手段,亦符合比例原則。

刑事局指出,數位發展部於去年9月公布《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計算基準》,要求平台須同時符合遭利用為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每月獨立訪客數超過我國人口數5%等條件。依數發部數產署統計當時小紅書每月獨立訪客僅42萬人,占國內人口數約1.8%,未達5%(115萬人)門檻,因此並非「一定規模業者」,自不適用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相關規範。

雖然不適用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小紅書仍然適用詐防條例第42條,針對各類詐欺網站之概括性「緊急處置」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在處理詐欺防制緊急案件時,為及時阻絕民眾接觸詐騙內容,可要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域名解析或限制接取。如涉及詐欺且具備緊急必要,經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定,即可依法採取相關限制。

刑事局強調,小紅書近2年即已發生1706件詐騙案件,且已先行通知其應自行針對平台內不法內容進行有效管理之影響較小方式為之,如Facebook、Google等平台自行有效屏蔽或下架個別詐欺頁面。因小紅書未予回應,為避免詐欺案件持續發生,為保護民眾上網安全、避免詐騙持續擴散,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對其網域名稱採取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確保防制作為具即時性與有效性。此為依法阻詐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亦合乎比例原則。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封鎖小紅書遭質疑 刑事局:依法阻詐 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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