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鳴權法律事務所愛心律師陳曉鳴
2026年八月,台灣法律新聞出現一個越來越難迴避的關鍵字:AI法律責任。過去我們談詐欺,想像的是一個人、一支電話、一封假郵件;今天,犯罪者只需要幾秒鐘的聲音樣本,就可能利用生成式AI複製親人的聲音,再打電話要求匯款。過去的假照片還有破綻,如今Deepfake深偽技術可以讓一個人「說從來沒有說過的話」、做「從來沒有做過的事」,甚至出現在不存在的影片裡。
這使法律面臨一個非常現代的問題:犯罪工具是AI,但真正應該被追究責任的人究竟是誰?
台灣其實已經有相當明確的刑事工具。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如果詐欺犯罪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構成加重詐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換句話說,AI不是犯罪責任的「避風港」,使用AI只是犯罪手段改變,並不會讓行為人因此免責。
更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對「AI生成不實性影像」已經有直接的刑事規範。《刑法》第319條之4明定,意圖散布等目的,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的不實性影像,足以損害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營利意圖,刑度更提高。
但真正困難的地方,正在於「不是所有Deepfake都是詐欺」。
如果有人利用AI偽造一段名人影片,造成社會對其名譽的誤解,可能涉及誹謗、人格權或民事損害賠償;如果利用聲音模仿家人騙取金錢,則可能進入詐欺犯罪;如果竊取明星臉孔、聲音製作商業廣告,又可能牽涉肖像權、姓名權、著作權、商標或人格利益。
因此,未來司法真正需要建立的,不是一條「AI犯罪法」而已,而是一套AI責任分層制度:使用者、模型開發者、平台、發布者,各自應該承擔什麼程度的法律責任?
全球先進國家的法律發展,已經開始提供答案。
歐盟走的是「透明化」路線。2026年8月2日起,《AI Act》第50條相關透明度義務開始適用,AI生成或操弄的內容需要具備可辨識、標示等機制;對Deepfake,部署者也必須揭露內容經過人工智慧生成或操弄。歐盟在2026年7月還發布相關實施指南與透明度規範,顯示法律已從「AI是否危險」進一步走向「AI內容必須讓人知道它是AI」。
美國則呈現另一條道路。2025年通過的TAKE IT DOWN Act,已針對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及AI生成的數位偽造影像建立聯邦層級規範,並要求相關平台建立通知與移除機制。
更有意思的是,美國2026年國會仍在推動《Deepfake Liability Act》,試圖進一步討論平台在網路跟蹤、私密權侵害及Deepfake案件中的注意義務。這表示美國法律戰場已經從「使用者要不要負責」,延伸到「平台到底應該負多少責任」。
英國2026年的發展也值得台灣觀察。英國政府7月公布《Fraud in the Digital Age》報告,直接檢視數位時代詐欺案件在調查與起訴上的障礙,顯示AI強化詐欺已經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同年《Crime and Policing Act 2026》也進一步處理AI生成兒童性虐待影像等問題。
日本則採取相對謹慎的民事責任研究路線。日本法務省2026年成立專門檢討會議,研究生成式AI造成的肖像、聲音等未經授權利用,以及涉及姓名、肖像與商業人格利益的民事責任。2026年4月至7月間已持續召開多次會議。
韓國的速度則更快。2026年《人工智慧發展與信任基礎建立基本法》已經施行,並要求生成式AI服務對生成內容進行標示;對難以與真實聲音、影像、影片區分的AI產物,也必須讓使用者清楚知道其人工生成性。此外,韓國2026年7月施行的資訊通信網相關修法,也加入「虛假操縱資訊」概念,禁止明知具有侵害他人人格、財產或公共利益目的而散布的虛假或經操弄資訊。
把這些國家的經驗放回台灣,我認為八月法律新聞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AI詐騙案件增加」,而是司法證據制度可能面臨重新設計。
未來法院可能必須回答:這段錄音究竟是不是AI生成?聲音模型由誰建立?誰輸入指令?誰發布?誰從中獲利?平台什麼時候知道?知道之後做了什麼?受害者又如何證明這段影像確實造成名譽、財產或人格上的損害?
AI犯罪最可怕的地方,並不是機器變得像人,而是假的東西開始具備真的證據外觀。
當母親聽到「兒子」的聲音、投資人看到「董事長」的影片、民眾看到「政治人物」的演講,我們過去依賴的第一層信任——眼睛與耳朵——可能已經失效。
所以,2026年八月的AI法律課題,其實是在問一個比Deepfake更大的問題:
當我們再也不能相信「看見的是真的、聽見的是真的」,法律究竟要用什麼證明真相?
這將是台灣下一階段司法改革最值得觀察的一場戰役。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