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嫻和柯以柔婚變案引發熱議 李兆環律師:有3點驚人相似處

《獨家報導集團》創辦人張淯針對新聞事件專訪李兆環律師,期盼透過正確的法律觀點,讓社會大眾更了解整個事件婚姻相關問題。

獨家報導文:陳曉玫、陳德治|攝影:王金文、賴宏光

人小嫻和前球星老公何守正爆出婚變,兩人已分居多時,甚至爆出兩人婚姻出問題,是因為小三,正宮卻落得被離婚下場,5年的婚姻告終,讓外界都相當訝異。

另外,女星柯以柔和日本料理名廚郭宗坤結婚6年生了3個孩子,沒想到如今爆出外遇婚變,男方被抓包疑似偷吃年輕女員工Moe,柯以柔大哭,帶媽媽前往理論,婚變延燒數日。

得聲法律事務所所李兆環長,提供婚姻等全方位之法律服務。

隨著兩個女藝人婚變事件發酵,兩個女明星的男女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出面爆料,真相讓人霧裡看花…..

究竟事情怎麼解決?到底什麼是真相?《獨家報導集團》創辦人張淯針對以上兩個女藝人的新聞事件專訪得聲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兆環律師,期盼透過正確的法律觀點,讓社會大眾更了解整個事件是否有爭議和瑕疵?

所有的爆料都可以成為爭取權利的籌碼嗎?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證明外遇?台灣承認在美國結婚的事實嗎?需要回到美國才能辦理離婚手續?婚前協議怎麼寫?婚前檢查對新人的保障又是什麼?財產分配權利到底又為何?…….

《獨家報導集團》創辦人張淯表示,針對以上11個問題做深入剖析。

【小嫻與何守正婚姻相關問題】

1. 小嫻與何守正在美註冊結婚,在台灣沒有婚姻登記,他們的婚姻關係在台灣是被承認的嗎?

李律師表示:
依據本國法或行為地法律本婚姻是成立的,依據我國戶籍法規定登記他們為夫妻。

2. 小嫻賣掉房子之後,某次小嫻為了要投票,但發現自己的戶籍還在信義區,因此請老公何守正幫忙遷籍到何家,卻被婆婆以「沒小孩、沒結婚先不要入籍」拒絕。但兩人明明已經在美註冊,婆婆主張「沒結婚不能入籍」,這是合理的嗎?

李律師表示:
依民法1002條規定,夫妻要約定住所,住所可以協商,主要是看配偶之一方,與婆婆無關。

3. 小嫻在臉書發文,坦承11月14日就收到何守正的離婚協議書,但兩人是在美國登記結婚,請問要去美國辦離婚,離婚才生效嗎?如何完成離婚程序呢?

李律師表示:離婚需要登記,小嫻與何守正若要離婚,需要先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離婚。

4. 小嫻賣掉房子求子不成,而兩人在婚姻期間,何守正創立的「正能量Fitness」健身房,小嫻因為沒有入股,只能領鐘點費。小嫻在離婚的時候,可否求償?

李律師表示:若兩人都持有股份,尤其當僅有何守正有股份時,小嫻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民法第1030-1條的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

5. 小嫻在婚前就已經告知何守正,自己有不孕的狀況,但最後不能生卻成為離婚的主因之一。我們知道很多人現在會在婚前做婚前健康檢查,婚前健康檢查對新人的保障是什麼?

李律師表示:不認為不能以不孕的狀況做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但若兩願協議離婚,只要沒有出自強暴脅迫雙方協議之自由意願,只要一份離婚協議書,兩個證人,夫妻兩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柯以柔與郭宗坤婚姻相關問題】

1. 柯以柔與郭宗坤因男方外遇而爆發離婚,從兩人收入來看,柯以柔的收入高於郭宗坤,兩方收入懸殊,結婚前是否要達成婚前、婚後登記產權財產分配權利?

李律師表示:夫妻於結婚時若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均為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各自享有使用處分的權益。若要採行約定財產制,則必須去法院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但若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就以婚後到婚姻結束時的價值扣除債務再扣掉夫妻雙方繼承祖產以及夫妻特別贈與給雙方的財產來計算,原則上一人一半。

2. 如果婚前達成財產分配協議,是否債務也要共同承擔?

李律師表示:若為共同財產就會在共同財產中去分配,若為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債務各自清償。若配偶一方跟對方借錢,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請對方清償。

3. 只根據媒體的照片或報導,郭宗坤可能與小三共同出國的跡象,就能證明郭宗坤外遇的事實嗎?

李律師表示:刑法的通姦罪必須有性關係的發生才會成立,若是有很親暱的動作,我們會主張民法的184條和第195條侵害配偶權,純粹是損害賠償的部分,不會觸及刑法規定。

4. 呈上題,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證明外遇嗎?

李律師表示:抓姦在床是罪證確鑿或已生小孩確定對方認領,配偶的一方在知悉之後的六個月內也可提出告訴。在實務上通姦罪會定罪科刑,但大部分可以易科罰金。

5. 柯以柔老公婚前曾簽愛妻守則,承諾婚後財產全都交給老婆。對於婚前保證書、愛妻守則等婚前協議,如何書寫才最具法律效力呢?

李律師表示:婚前協議屬契約自由原則,但不能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和禁止命令以及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例如雙方協議規定不得和有犯罪的親屬往來,則該項約定無效。若要愛妻條款中財產部分內容成立,可至法院依約定分別財產制給配偶之一方並由法院公告為之。

6. 據媒體報導,郭宗坤與柯以柔分居後,兩人必須共同拿出薪水的一部分一起撫養小孩,不過柯的經紀人透露,「她老公有好幾個月都遲交⋯」。隨著事件發酵,男女雙方的親朋好友又出現更多爆料,這些爆料在打離婚官司時,能成為爭取孩子監護權的談判籌碼嗎?

李律師表示:親權(監護權)的考量是法官依民法第1055和1055-1條內容規定審度,不會單只以經濟作考量,會綜合考量小孩的性別、年齡、人數、父母的家庭、父母有沒有不好的品性、身教、言教、日後教養的一些狀況,甚至以後跟孩子同住的人,有無作奸犯科,不好的身教、言教的影響,所以通常會先由社工作訪視報告後呈與法院參酌。父親沒有按時付扶養費將列為不好紀錄,但根據民法1116-2條,目前親權與撫養費是分開的,也就是說撫養費必須共同負擔。而撫養費的計算是依照未離婚前的經濟狀況和勞動狀況比例分擔。如父親一個月賺6萬,母親一個月賺3萬,就是依照2:1的比例去分攤。

以上兩個女藝人的新聞事件,綜合李兆環律師的觀點來看,婚前部分(結婚登記或婚前協議)、夫妻婚後財產權問題、生育小孩問題(不孕或是監護撫養權歸屬)就此兩件事件而言,這驚人相似的3點,確實是給社會大眾更深一層認識,婚姻不光只是愛的結合,還有許多法律上的基本觀念必須了解,否則一旦不幸走上離婚一途,除了婚變的傷心外,還必須面對許多傷神傷財的法律問題等著處理。

李兆環律師接受《獨家報導》社長張淯訪談,針對近日之熱門事件,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講解法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