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甚麼樣的貓膩 非羈押柯P不可(莊嘉宏)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5日召開羈押庭後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柯文哲被上銬押上囚車,移送台北看守所。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5日召開羈押庭後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柯文哲被上銬押上囚車,移送台北看守所。

莊嘉宏/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

9月5日下午5時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引起與論譁然,這是台灣民主史上大事,一個前首都市長、前總統候選人、第三大政黨主席被羈押禁見!

本案起因於京華城改建案的容積率從560%提高至840%,讓威京集團大舉獲利約200億元,檢廉單位認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期期間,恐有官商勾結、涉嫌行受賄或公務員圖利等罪嫌,遂於8月3日搜索、約談柯文哲、柯妻陳佩琪及前副市長彭振聲等人,檢察官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柯文哲等人,為這幾天柯文哲案的羈押攻防戰拉開序幕。

9月1日,台北地院審查柯文哲是否羈押。隔日凌晨,台北地院以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會議人員,沒有辦法直接知道開會情形,柯文哲也不具相關專業知識,因此認為柯文哲主張他是信賴具有專業、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跟具有相關專業彭振聲的意見,尚非無據。並且,從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資料,羈押審查的法院認為還沒有辦法認為柯文哲已經達到「犯罪嫌疑重大」,因此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檢察官受此挫敗後,連夜提起抗告。

9月4日高院認為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朱00與應曉薇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慶京之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認為柯文哲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高等法院以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其實到這一天筆者就感覺苗頭有點不對了,似乎有隻看不見的髒手想把柯文哲送進看守所。簡單的說,什麼叫「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稍微有點訴訟經驗的人大概都經歷過,不管是原告也好、被告也罷,兩造所提出來的證據,很少有法官真的會鉅細靡遺,對全部證據逐一進行認定的。而且既然叫做「心證」,高院怎麼知道地院法官到底看了什麼才做出結果的?子非魚,焉知魚之樂?因此高院發回北院更為裁定的裁定,說穿了,就只是高院法官認為柯文哲應該被羈押,案子丟回地院之後,地院法官自己看著辦。

再者,早在8月29日應曉薇便被裁定收押、8月30日沈慶京也被裁定羈押禁見。也就是說,9月1日柯文哲羈押審查時,京華城案的幾個主角都被抓了,理論上檢察官手中的「全部事證」就應該都要在法庭上開示出來。然而,據報載,這次檢調單位是因為應曉薇即將出國,因此不得不在北市府都委會的執秘邵琇珮9月1日回國前提前收網,才倉促地在相關事證不足的情況下聲請羈押,最後遭到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重重地打臉。

按照訴訟法的原理來說,檢察官對於原裁定不服提出抗告,在抗告審中,理論上不應該提出新的證據,因為這時候提出新證據,會剝奪柯文哲在原裁定時可以盡早答辯的機會(法律用語叫「審級利益」)。

到這裡應該可以發現一些貓膩了,按照高等法院的新聞稿,高院在9月4日抗告審查時,有將9月1日才回國的證人邵琇珮的證詞納入考量(邵琇珮做筆錄的時間甚至可能在9月2日)。這就有問題了,9月1日台北地院審查柯文哲是否羈押時,怎麼可能把當天才回來作筆錄的邵琇珮的證詞納入考量?

細思極恐,假設9月1日台北地院羈押審查時,邵琇珮的證詞便已做完,那高院憑什麼認為原裁定沒有將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反之,如果9月1日台北地院羈押審查時,邵琇珮的證詞根本還沒做完,那高等法院進行抗告審查時,怎麼可以對邵琇珮的證詞進行審酌?還大言不慚地曉諭下級法院,要「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呢…?

被告柯文哲的審級利益,就因為檢廉單位的倉促收網、倉促聲請羈押,而在一片兵荒馬亂當中被忽略了。更進一步說,訴訟法上應該要保障柯文哲(或任何一個被告)的制度設計,竟然是被職司審判的高等法院給破壞了。直白地說,高等法院大可直接駁回抗告以維護被告在法律上的權益;檢察官其實也無須氣餒,等事證都蒐集齊全了,再次聲請羈押也行。法律沒有規定羈押聲請的次數上限啊。

至於今日(9/5)下午5時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理由便不用多看了,定見已成,所有的理由都只是包裝。實際檢視也果然禁不起檢驗,北院今日裁定羈押的理由有三:

其一,認為柯文哲不爭執羈押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且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法院因此認為柯文哲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容積率、建蔽率這些建築技術規則裡的專業術語,艱澀難懂,非專業人士根本不知其意,遑論容積率每多幾個百分比,能換算出多少建築利益,對專業人士來說,大概也不是一見即知的事情。一個首都市長,如果只是因為開過幾次會、或跟對方有過訴訟,便期待他能無師自通,那只能說柯文哲這次真的受到他智商超群的盛名所累…。

其二,法院認為柯文哲所為,究僅係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看完這段羈押理由,筆者認為法官把「無罪推定原則」,這個刑事訴訟法的鐵律,扭曲成「有罪預測」了。簡單的說,在審判確定前,該大聲疾呼被告有罪的人,只有檢察官、警察或調查官,但絕對沒有法官…羈押審查時何須多管閒事到辦案進度如何、偵查是否浮動?而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這幾位要角,都已經紛紛被羈押了,柯文哲能串供的還剩下幾個?更何況,被告本來就有說謊的權利啊(不自證己罪原則,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得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或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柯文哲真的有「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的情況,怎麼認定,那也是後續審理時法官的職責,跟羈押審查何干?

其三、法院考量被告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汙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筆者看完這段之後,直觀的認為法官大人應該去參選立法委員選舉,而不是坐在審判席上。是吃了誠實豆沙包嗎?竟然直接說出「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這種理由。而且不正是因為這次檢廉單位倉促收網、倉促聲請羈押,才讓法官們腦袋裡產生出「被告、證人之間可能會勾串」的想像空間嗎?

對比7月前行政院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的羈押審查時,檢察官3次鍥而不捨提出抗告,被戲稱「三進沒三出」,柯文哲案的羈押攻防,院檢破綻百出,心證飄啊飄,同樣也很難不給外界產生其他聯想的空間…。可嘆的是,念過法律的都知道,刑事訴訟法號稱是「憲法的測震儀」,但從柯文哲案的過程中,似乎只淪為政治的風向儀了。

※以上言論不代表獨家報導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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