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的自保之道

scoop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 獨家報導1151期(7+8+9月份)

個自然人或法人權益遭受他人侵犯時,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保障自身權益,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哪些要點?

一、犯罪被害人可尋求律師協助

犯罪被害人欲運用刑事訴訟訴追犯罪時,在「告訴程序」中,可以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在「自訴程序」中,可以委請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

二、犯罪被害人要決定是採用「告訴」或「自訴」

其次,犯罪被害人要注意刑事被告的犯行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如屬「告訴乃論之罪」,則應注意「告訴期間」(註一)。
在程序的選擇上,「告訴」與「自訴」不同,現分述如下:
告訴:告訴乃指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告訴權人」,則只能「告發」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而不能提出「告訴」。
自訴:自訴乃指犯罪被害人及其他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未經檢察官偵查,而自行向法院法官請求對刑事被告進行刑事責任的訴追。

三、撰寫訴狀及檢具證據要用心

又犯罪被害人打刑事官司,不論採用「自訴」或「告訴」,均須注意訴狀的撰寫及證據的提出和調查,現分述如下:
訴狀的撰寫:刑事告訴狀應參考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的架構,除有利於檢視有無該當所有「構成要件」外,也便於檢察官轉用至「起訴書」;另外也可參考「檢察官起訴書」的「證據清單」(註二)。至於刑事自訴狀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所列的「應記載事項」,並比照檢察官起訴書的格式,檢具完整的「證據清單」(註三)。
證據的提出及調查聲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此即為「證據裁判原則」。

四、犯罪被害人可以運用「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運用「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因「附帶民事訴訟」即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的「民事訴訟」;亦即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犯罪被害人因他人之犯行而受害,倘欲使自己的權益獲得保障,應懂得積極運用法律程序。不過,基於「訟則終凶」,如果能先委請律師發函為雙方協調,不失為快速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若仍無法解決,只好邁向「訴訟」一途了。

註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註二:吳至格著:關於律師文書──新進律 師寫作入門,頁163,2012年7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三:吳至格著:前揭書,頁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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