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彥縱火奪7命更一審改判無期 理由「有矯正改善」之可能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陳連發庭長說明撤銷改判理由。(圖 / 記者陳聖璋攝,2024.05.10)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陳連發庭長說明撤銷改判理由。(圖 / 記者陳聖璋攝,2024.05.10)

【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

男子曾文彥縱火燒燬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釀成7死2傷慘劇,今(10)日更一審撤銷改判曾文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一審法官認被告所為,雖符合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之要件,但有有利量刑因子未經原審審酌,非無下修量刑之餘地。

判決書指出,依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量刑鑑定報告,被告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而有衝動控制能力不足之狀況。被告之「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肇因於體質、家庭和社會環境、及成長歷程等因素,即在成長環境「雙重束縛」之下,被塑造出來扭曲、偏見的精神狀況,且「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為精神異常或障礙。

被告於行為時雖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事由,然被告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精神障礙者,考量其因該精神障礙,造成衝動控制能力不足,而有降低或減緩其可責性之情形。故本件被告僅具「有限道德上之可責性」,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宣示「應避免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被告犯罪後自首,固經本院裁量不予減輕其刑,然其客觀上之舉動,有助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本案犯罪及犯嫌,佐以被告自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全部犯罪之犯後態度,亦有助於案情之明朗。

案發後,被告家人甚為自責,曾給付相關被害人家屬一定數額的「慰問金」,雖無法完全修復罹難者家屬痛苦,但被告家人對被害人家屬損害修復部分,仍應據為有利被告之量刑考量。

本案部分死者之家屬,知悉被告罹有上開疾患,且於案發後感受到被告父母對於被告鑄下大錯的彌補及痛苦,並不堅持判處被告死刑,足見部分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間之關係,已有一定程度之修復。

被告現階段之再犯可能性雖高,惟「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隨著年齡增長,該症狀可能變得較輕微、趨於穩定,甚至消失,或有可能因長期監禁,與社會隔絕之穩定環境,而改善其症狀,尚非全無矯正、改善之可能性,故被告於執行無期徒刑後(最低門檻必須要執行監禁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當有大幅降低再犯之可能性。

法官認為,原審未將被告送請量刑鑑定(即「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致未詳究被告相關之量刑事由,復未審酌上開各情,而量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容有未洽,自應予撤銷改判。

法官審酌本件雖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但除參考上開各量刑因子外,另斟酌被告長期生活在家庭不一致及「雙重束縛」的狀態之下,無法與人維持關係、不顧別人的感受、行為衝動、挫折忍受度低、暴力傾向強、沒有罪惡感以及無法從經驗中獲得學習的人格特質,致有諸多不當行為,且無法改變。

被告先前坦承自己是縱火者,表明自己想被判死刑,相對於其他犯後編織謊言掩飾犯行,或謊稱他人放火的狡詐之徒,尚非全無區別之實益,且對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犯罪及縱火者亦有助益。雖於本院時翻異前詞,改口否認本件犯行,惟依前開嘉南療養院量刑鑑定報告所載,此亦可能係被告自認為得以「操弄」或影響判決結果之手法。

最後,考量被告對其造成財產權及生命權遭受鉅大危害之嚴重後果,毫不在乎、亦無所感,及罹難者家屬、倖存者之意見,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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