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國賠 被告機關關懷「台南女兒」給付60萬慰問金

鍾女家屬委任臺原法律事務所發布聲明。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獨家報導【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

男子梁育誌擄走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性侵殺害後棄屍,一、二審均判處梁嫌死刑,鍾女父母認為,台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台南市工務局及歸仁區公所等單位,怠於啟動偵查作為及放任路燈壞掉不亮,提國賠訴訟求償593萬元,雙方在台南地方法院調解成立,基於關懷「台南女兒」立場,被告機關連帶給付60萬元關懷慰問金。

鍾女父母認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工務局及歸仁區公所等機關,有行政上之疏失,向台南市政府申請國家賠償,求償2069萬元;案經台南市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駁回後,委任律師向台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國賠告訴。

一、二審均判處凶嫌梁育誌死刑。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鍾女父母主張,台南市警察局怠於執行啟動偵查作為,也未防止夜間婦女被害事件的發生;歸仁分局警員接獲被害人報案,怠於執行職務,未依相關規定通知行為人到場,或定期實施查訪。

台南市工務局在歸仁區高鐵站高架橋下設置的路燈,卻未盡管理維修之責,放任路燈損壞或不亮,無法達到夜間照明的效果;歸仁區公所負責高鐵站高架橋下路段的電力設備使用,竟自行斷電,導致案發路段的路燈無法正常運作,管理有嚴重缺失。

鍾女父母認為,上述單位的相關行政疏失,與女兒的死亡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求償包括喪葬費及父母2人的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593萬多元。

先前兩造雙方委託律師多次調解,鍾女家屬亦曾在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自馬來西亞來台出席調解,鍾女家屬擔心,調解若在二審宣判前成立,恐影響二審判決,因而一再延期調解,伺二審宣判後,再行調解。

被告機關委任臺原法律事務所發表聲明,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被害女大學生父母(以下簡稱原告)與台南市警察局、台南市工務局、台南市歸仁區公所及台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以下簡稱被告機關)間之國家賠償訴訟(台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4號)已達成和解,被告機關委任本所擔任訴訟代理人。

聲明如下,「被告機關對於命案發生深感遺憾,對原告唯一的女兒遠從馬來西亞前來台南市就學,發生被害離世所遭逢的打擊及創傷,至表同情與不捨。實不忍原告遭此巨變之餘,另須面臨冗長訴訟程序煎熬;為此,被告機關願意基於關懷「台南女兒」立場,盡最大能力修復原告痛,同意支付關懷慰問金共計新台幣60萬元,以期撫慰原告喪女之痛,並告慰其愛女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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