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越難民遭槍殺/受電視啟發 監委重啟調查三七事件

文: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圖:何豪毅攝、監院提供

院今(13)日表示,民國76年3月7日於金門烈嶼(小金門)發生之東崗據點槍殺難民船上約20名男女老幼的「三七事件」,經監委高涌誠重啟調查、訪談當年服役官兵數十人後,認為當年軍法審判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情形,將函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高涌誠調查,1975年越戰結束後,始有越南難民搭船偷渡逃往海外,計5年內難民約達百萬人,1980年起又有10年「懲越戰爭」。為救助中南半島難民,我政府1976年成立「仁德專案」,共救助1.2萬人,但鑑於有越南華裔先到大陸居留再赴台,有「難民戰」之虞,1982年起政策轉向為「不收容」為原則。

軍方1982年起訂有「對匪難民戰」應採之反制措施規定:「各外島對匪海上難民之處置:白晝間,匪零星難民船接近我海岸,如無敵意,則實施宣慰後,再予遣返。惟在夜間,無法判明時,則視同敵人,予以射殺」。

監委調查,金門烈嶼駐軍第158師於76年3月7日下午在東崗L005據點海灘,先槍殺上岸求救之越南難民3名,再於隔壁L204據點海灘,以66火箭彈擊毀擱淺之難民船,要求乘員下船投降,再逐一射殺下船跪在沙灘求饒之母子4人後,又上船逐一射殺存活之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約20名。

本案當年以機密為由,當場要官兵切結不得洩密,但金門地區早已沸沸揚揚,同年5月即有退伍官兵向甫成立的民進黨陳情此案,1987年監委羅文富受理展開調查,並由時任監院長黃尊秋核「閱」,存查在案。

軍法官當年也對本案展開偵查,1987年9月即認定當地駐軍係殺害19名已無抵抗力之不明人士,且未依法通報上級,對第158師472旅旅長鍾上校、營長劉少校及2位連長李上尉、張中尉認定觸犯殺人罪及敵前抗命罪嫌,提起公訴。對陸軍第158師師長龔少將、政戰主任常上校及政四科長不起訴。

「我是看到電視政論節目,加上軍事記者劉文孝在雜誌上的文章,才決定重啟調查」,高涌誠調查後認為,本案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既未依法相驗,驗明受難者男女性別及老幼人數,亦未調查案發時之戰情通報,以查明該難民船駛抵金門時間,亦未向國防部調取船上搜扣香港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

調查意見指出,將函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函請行政院轉飭國防部檢討改進。高涌誠並指,國防部允宜重啟調查相關案例,對當年包括37事件的受難者為適當之處置,並重新建構國軍有關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及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之教育制度,以符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最低限度法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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