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名嘴周玉蔻、蔡玉真爆料前中姐張淑娟就是當年「晶華緋聞案」女主角遭訴,經台北地院審認2人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周、蔡2人各徒刑1年6月,上訴二審後;高院今(29)日宣判,周玉蔻改判徒刑9月,蔡玉真改判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張淑娟111年9月26日到北檢提告周玉蔻、蔡玉真,一見到在場守候的媒體就哽咽痛哭表示「我真的非常無辜」、「吃不下睡不著」,幾天來一直遭到媒體和網路霸凌,家人都希望她不要出門,她在家想自殺好多天了,沒辦法吃也沒辦法睡。
張淑娟當時激動落淚表示自己很無辜卻遭到霸凌、遭到消費,痛批周玉蔻道歉不夠,她一定告周玉蔻告到底。
張淑娟指出和周玉蔻並不認識,但對方卻把別人的案子扣在她身上,「明明妳就是當時採訪的記者,怎麼可以睜眼說瞎話?」還將她全部照片拿出來鞭屍、消費,她一直住在台灣,不是住在非洲「我不相信妳找不到我,妳都能找到晶華的錄影帶了,妳會找不到我嗎」。
北院審理認為,周玉蔻、蔡玉真均為知名新聞工作者,並為政論性節目頗具聲望之主持人、評論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百態意見,對於時事評論針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
然而,她們卻在根本未曾向張淑娟查證之前提下,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如張淑娟為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而形成之假消息之張冠李戴手段,於傳播媒體、社群網路上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名譽。
並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之言論,引致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全台灣甚至及至世界各地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使其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於張淑娟名譽、個人資料造成之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而且,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雖然認罪,卻也自承其目的僅是為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並自認並無犯意之表示,且爭執證人戴芝蕙之證述內容,而為實質具體爭執之答辯,顯難認其有真誠認罪悔悟之情。分別判處2人徒刑1年6月。
高院合議庭審認,被告2人均否認犯罪,然經調查審理後,認依各該證人之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2人確有妨害名譽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行。
不過,蔡玉真於民視辣新聞發表誹謗言論時,並無證據顯示其有利用畫面上導播所切換「告訴人照片」之個人資料,此部分不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原判決此部分判決有罪,於法有違。
原判決量刑明顯偏離與過往與本案罪名相同案件判決所形成之量刑行情(有期徒刑6月以下),卻未說明何以應嚴重偏離行情之理由,已顯失公平,又被告周玉蔻是節目主持人,為本案之發動者及主導者,被告蔡玉真係於被告周玉蔻散布不實訊息後,始行附和,其犯罪情節明顯較被告周玉蔻為輕,原判決卻判處兩人相同刑度,亦顯然失衡,原審裁量權之行使,違反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適法。
合議庭審酌被告周玉蔻、蔡玉真均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閱聽者眾,具相當社會影響力,本應善盡查證義務,竟為炒作新聞,利用部分客觀事實,夾雜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之內容,以時間錯置、資訊拼湊及扭曲脈絡之方式形成特定敘事,使不實或真偽不明之訊息具相當真實之外觀,透過電子傳媒及社群平台迅速及廣泛散布,且所言與公共利益無實質連結,不具公益辯論價值。
告訴人又已淡出公眾視野甚久,無從及時澄清,致其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受有重大損害,並因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疾患、憂鬱及焦慮適應疾患等症狀,難以平復,被告2人所為亦助長假訊息流竄,侵蝕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
被告周玉蔻為本案發動及主導者,其於本案發生前,逐日在節目中鋪哏、預告,逐步鎖定告訴人,於告訴人知情表示提告後,仍不罷手,其犯罪情節相對應之行為責任,本不應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且前有誹謗前科,猶未謹守職業分際,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
被告蔡玉真則為事後附和,其犯罪強度明顯較被告周玉蔻為低,又其犯後曾坦認己過,透露悔意,並於本案發生後關閉臉書,退出新聞媒體工作,身心狀況每況愈下。
被告2人雖均向告訴人道歉,惟告訴人表示無法原諒,並斟酌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人、代理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周玉蔻徒刑9月;蔡玉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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