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幼童情緒失控哭鬧強力撞擊亡 恨心保母更一審仍判9年

嫌幼童情緒失控哭鬧強力撞擊亡 恨心保母更一審仍判9年
嫌幼童情緒失控哭鬧強力撞擊亡 恨心保母更一審仍判9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領有技術士證的保母覃燕屏,因嫌受託照顧6個多月大的李姓幼童,卻嫌李童哭鬧一時情緒失控,移動李童身體時,使其左額遭受強力撞擊死亡,覃女一審被台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二審改判3年6月,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一審駁回覃女上訴,維持徒徒刑9年原判。可上訴。

覃燕屏被控自107年3月1日起受李童父母託付,在其住處負責照顧未能獨立生活之李童。

覃女明知李童僅為6個月之嬰幼兒,腦部之結構發育未臻成熟,較一般成年人脆弱,客觀上能預見幼兒之腦部如遭受強力撞擊,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竟於同年 6月25日,因李童哭鬧而情緒失控,將李童身體移動之方式使其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其受有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腦幹瀰漫性軸突損傷、大腦及小腦有對撞性挫傷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同年7月17日因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死亡。

北院一審認定,覃女身為被害人之保母,本應善盡保母職責,悉心照護被害人長大為是,然於本案發生時,被害人為年僅6個月之幼童,全無反抗能力,被告僅因被害人反覆哭鬧,即情緒失控將之以身體移動狀態方式,使其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其受有甚為嚴重之本次傷勢而死,同時造成李童父母及其祖父母等人心靈受有極大創傷,所生損害鉅大,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甚推稱本次傷勢可能係被害人家屬所致,難認被告對於造成被害人生命之殞逝、被害人家屬之傷痛有何反省之意,實不宜輕縱,判刑9年。

二審則認為,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被告有故意傷害李童之行為,且其亦無任何傷害李童之動機,故認為李童之死亡結果,係因被告照顧不週之過失行為所致。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有可議之處,因此撤銷改判徒刑3年6月。

最高法院審酌被告對於案發經過堅不吐實,未盡調查證據之能事,即認定李童係於被告移動身軀過程中之「不明原因」「未知歷程」「不曉物體」之強力撞擊,導致本案傷勢,率依罪疑唯輕原則即認被告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名,自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判決發回。

更一審合議庭審認,依卷内事證,認定被告確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被告否認犯罪不足採信。

原審認定被告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犯行,業經原審綜合卷内證據資料而為事實上之判斷,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告上訴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又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法院民事判決 被告應賠償李童父母2人各新台幣100萬元,被告固稱已依民事判決結果履行,然係經法院判決後始為賠償,參以李童父母於更一審陳述之意見,以民事賠償結果與未變動之原審量刑事由綜合審酌後,認原審量刑仍屬妥適。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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