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斷橋案 4廠商過失致死二審駁回上訴

南方澳斷橋案 4廠商過失致死二審駁回上訴
南方澳斷橋案 4廠商過失致死二審駁回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在108年造成6名外籍漁工死亡的南方澳斷橋事件,宜蘭地院113年5月8日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立永營造負責人林群峰徒刑1年6月。立永公司之現場工地主任吳阿乾徒刑2年。監造單位亞新公司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陳國雄徒刑2年;分包主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之九鼎公司之現場工地負責人邊曉耕徒刑2年。上訴二審後;高院今(30)日駁回上訴,但廠商吳阿乾宣告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 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定有罪的部分為,災後現場殘骸顯示南方澳大橋斷橋事故的根本原因為,開口向上的錨座加勁鈑呈碗狀,沒有洩水孔或導水功能,產生積水現象;鋼絞線外圍沒有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且未裝設喇叭狀防水罩。

依照一般常情事理,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的積水接觸必將造成該處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日積月累造成斷裂、崩塌的結果;縱使保養維修檢測也只是延緩坍塌斷裂的時程,並不會因為定期保養維修而使南方澳大橋的工程 瑕疵消失。

被告陳國雄知悉立永公司選用的吊索及連結器不是施工說明書的產品,且本件並無材料巨變的問題,無理由不採用施工說明書的4家產品而改用同等品,顯示契約簽訂之後即開始有偷工減料的意欲及行為。

高院從113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1月6日止,13個多月期間,共12次審理期日,詰問鑑定證人、驗收人員、竣工圖繪製人員,依然無法推翻南方澳大橋銹蝕坍塌斷裂的殘骸所呈現的殘骸實況與竣工圖不相符,端錨系統長期處於積水潮濕環境,終致銹蝕坍塌斷裂的工程瑕疵,足認被告林群峰、吳阿乾、陳國雄、邊曉耕有行政、資金監督、現場監工結果的過失責任。

又驗收只是完成工程契約的必要行為,驗收通過不等於工程不存在瑕疵,無從排除驗收過程的疏忽,被告等人辯稱驗收合格即無過失等語,不足採信。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所受損害皆已經國家機關代為填補,港務局另向被告等人代位求償,且訴訟進行中,過失傷害部分已撤回告訴,南方澳大橋也已重建通車。被告吳阿乾在高院言詞辯論終結之前,終能坦承犯行,故宣告附負擔緩刑。被告林群峰、陳國雄、邊曉耕經過2次國家級專業機構鑑定,仍然否認過失,企圖心存僥倖,其等請求宣告緩刑,均不予准許。

至於一審即判無罪的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2名經理方碩堂、黃維力,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已周詳論述從南方澳大橋建成到倒塌的期間,無論依據當時法令及委 託維護契約內容,皆不足以認定被告方碩堂、黃維力構成犯罪。檢察官上訴並未舉出新的補強證據,僅就各項法令提出不同解讀,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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