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張姓前科員涉嫌利用負責辦理勞務採購案招標簽約及履約驗收,竟透過李姓業者向勞務履約廠商邱姓女子索賄10萬元,台南地檢署依貪污罪嫌起訴張男及李男、邱女,台南地院今(29)日宣判,合議庭認定張男主動索賄,儘管犯後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仍依貪污罪判張男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同案被告李男則被依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個月内,向公庫支付15萬元。邱女則被依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
判決指出,張男自107年12月3日至114年3月9日為台南市經發局科員,負責辦理「109年度新吉工業區景觀植栽維護管理及清潔勞務採購案」之招標簽約及履約驗收,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男是綜合零售商行負責人;邱女是採購案之履約廠商。
邱女為求後續履約請款順利,於109年7月2日將10萬元交付李男,作為請託張男協助履約請款之對價,張男與李男則共同收受並朋分邱女交付之10萬元。
合議庭審認,本案為被告張男拿了被告李男的名片給被告邱女,要求邱女去找李男,進而有後續交付、收受賄賂犯行,可知張男並非被動受賄,而是間接主動索賄。所以合議庭認為張男經一次減輕刑罰後,並沒有刑法第59條「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的情形,而無依該規定再減刑的適用。
合議庭認為,公務員的操守是政府能否被信任,國家能否正常運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收賄行為是現代國家完全無法接受的犯罪行為。但考量被告張男、李男收受賄賂的金額不高,且過往沒有犯罪紀錄,決定量處張男減輕刑罰後的最輕刑罰有期徒刑3年6月,量處李男二度減輕刑罰後的較輕刑罰有期徒刑2年,且李男並無公務員的身分,行為的惡性低於張男,且受賄的金額不高,因而決定宣告期限最長的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以衡平緩刑與犯罪行為之間的落差。
至於邱女,合議庭認為,邱女是在公務員暗示索賄之後,迫於無奈才領款行賄,犯罪原因值得同情。因此雖然她在實行本案犯罪的10年前,也曾因行賄公務員經法院判處罪刑,合議庭仍決定在減輕刑罰後量處有期徒刑4月的輕度刑罰、並可易科罰金。同時,也因犯罪原因值得同情,因此決定宣告緩刑3年,希望能記取教訓,不再為了業務順利推動而觸犯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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