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詹姓夫婦於86年間遭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的凶嫌持刀砍傷,事後被害人夫婦進行單一照片指認出蘇耀輝,最高法院在95年間將蘇耀輝判刑8年定讞,不過,調查局當年對於蘇耀輝判定不實反應的測謊報告,卻在蘇耀輝聲請再審裁准;高院今(29)日以檢察官所建構並據以起訴的案件理論,並沒有客觀事證可以佐證,逆轉改判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蘇耀輝被訴受土城區某社區主委教唆,對主委心生不滿檢舉違建的詹性檢舉人,於86年11月27日上午7時左右夥同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共同至詹某住處電梯前,持短刀朝詹某頭部頸部攻擊,因詹某喊叫,詹某的潘姓妻子自屋內跑出搶救,亦遭持刀攻擊頭頸部,造成詹某夫婦2人頭頸部及身體多處傷勢,蘇耀輝與該不詳男子始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之殺人未遂罪嫌。
高院再審合議庭認為,本案在無安全帽、無兇刀、無血衣、無指紋與腳印等物證或生物跡證的情況下,檢察官據以起訴被告蘇耀輝涉犯殺人未遂犯行的主要憑據,乃是基於供述證據(指認與測謊),及承辦員警與鄰居的證詞、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等間接證據。
本院合議庭認為,這些間接證據,僅能證明詹某夫妻2人有遭人持刀砍殺、受有傷勢,無從證明2人的指認可以採信,亦無從補強被告涉犯本案;其次,就詹某夫妻2人之指認部分,合議庭認為,案發後承辦員警對詹某夫妻2人進行的指認程序,具強烈暗示效果而有瑕疵,且原審承審法官在案發地點及法庭上,由詹某夫妻2人指認所進行的勘驗程序,因屬以證人的主觀記憶為勘驗對象,故所為的證據調查亦非適法,均不能作為被告有罪的補強證據。
再者,就測謊鑑定報告結果部分,合議庭認為調查局之調查員對被告所實施的測謊鑑定及圖譜判讀有明顯重大瑕疵,該測謊結果不足採信,亦不能作為被告有罪的補強證據。
綜合理由,檢察官所建構並據以起訴的案件理論,並沒有客觀事證可以佐證。原審疏未詳酌上情,詳細勾稽比對、耙梳整理事情發生的脈絡,遽為被告有罪的諭知,核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的諭知,以示慎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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