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催生用藥過量釀胎亡 尚未訂定使用指引婦科醫二審仍無罪

被控催生用藥過量釀胎亡 尚未訂定使用指引婦科醫二審仍無罪
被控催生用藥過量釀胎亡 尚未訂定使用指引婦科醫二審仍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婦產科醫師被控在為陳姓產婦催生時,過量用藥、不當用藥及「雙重用藥」,造成產婦催生時致陳的子宮強烈收縮,原要自然產緊急改為剖腹產,害陳女子宮破裂,胎兒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黃醫,新北地院判決無罪,上訴二審後,高院今(28)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原判。

檢方起訴指出,黃姓醫師於108年9月23日晚間11時許擔任陳姓產婦的接生醫生,原以自然產之方式,為陳婦催生時,有過量用藥喜克潰錠Cytotec、不當用藥施打Piton’s及「雙重用藥」之情形,且未隨時監視及密切觀察產婦及胎兒狀況,又於產婦及胎兒之後發生緊急情況時,未及時到場施救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致產婦因子宮強烈收縮、破裂,大量出血而受有重傷害,胎兒則因此被擠壓至產婦腹腔中,導致吸入性肺炎及大量羊水上皮吸入肺臟,經急救後不治死亡。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本案發生時,關於喜克潰錠之使用劑量,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尚未訂定使用指引,而依專家證人證詞,證稱醫界實務上曾使用25微克至50 微克不等之劑量,且陳婦使用該催生藥物情況,並無過度子宮收縮之情況,故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度使用喜克潰錠之事實。

又被告黃醫使用該藥與Piton’s催生藥物,二者間隔已有8小時以上,且依陳婦之宮縮紀錄所示,在施用Piton’s前,產婦的子宮收縮頻率已拉長,屬於「無效收縮」。被告為了增強收縮頻率而改用點滴式Piton’s藥物,尚屬臨床上合理的醫療處置,從而亦無法證明被告有雙重用藥或用藥不當之情,難認與產婦之後發生子宮破裂等傷害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再依卷證資料,亦難認被告有違反「應隨時監視及密切觀察產婦及胎兒狀況」或「於產婦及胎兒發生緊急情況時,未及時到場施救」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難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過失致死或致重傷之行為。

另本案經偵查檢察官與原審法院先後二次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均尚存瑕疵,不足據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此外,查無其他足夠之積極證據,足資補強或證明陳婦所為之指訴,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前揭過失致死等犯行之程度,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就原審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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