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本名陳宣裕的藝人NONO被控猥褻6名女子及對參與電視節目演出人員性侵未遂,士林地院判刑2年6月,檢察官及NONO均上訴二審;高院今(23)日宣判,性侵未遂部分駁回被告及檢方上訴,維持徒刑2年6月,其餘5女指控6罪均為單一指述,無其他補強證據,犯罪嫌疑不足,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有罪的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可上訴,無罪部分檢察官可依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的規定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藝名「NONO」的陳宣裕於100年2月15日前某日,參與三立電視臺製作之「王牌大賤諜」節目單元「大賤諜減肥診療室開戰!!」錄製,結識該節目演出人員的被害人,當場向被害人要行動電話門號,經被害人提供後,陳宣裕遂於當日21至22時許間節目錄製完畢後,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表示因時間已晚可開車載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原予婉拒,不過,經陳宣裕不斷邀約,被害人信任陳宣裕身為演藝圈知名前輩,應不會有踰矩行為,且考量該錄影地點偏遠,可節省時間及金錢,而放下戒心答應邀約。
陳宣裕即駕駛其白色賓士休旅車搭載被害人,以購買宵夜為由,先駕車至士林夜市購買宵夜,隨後將車輛駛往台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陳宣裕於車輛停妥熄火後,竟下車走至副駕駛座要求被害人下車,自正面強行抱住被害人,被害人因此受到驚嚇。
陳宣裕旋即打開車輛右後車門並進入後座,強行將被害人拉進後座,並關上車門,利用其體型優勢壓制被害人,親吻被害人之臉部及胸部、撫摸被害人之胸部及下體,並徒手扯開被害人之襯衫,欲解開被害人之胸罩及扯下內褲,陳宣裕同時解開自身褲子下拉至只著內褲,再將被害人抱至其大腿上,上下摩蹭,並繼續拉扯被害人之內褲,而以此強暴方式著手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
經被害人不斷掙扎抵抗,用力以腳蹬後座椅背,並跌落至右後座腳踏板處,瑟縮於該處且不斷向陳宣裕求饒,陳宣裕始行作罷而未得逞。
士院審酌被告為知名藝人,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因節目錄製而與被害人初次見面,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被害人對其身為演藝圈前輩之信任,放下戒心答應邀約載送回家,過程中反而將被害人載往深夜無人之河堤停車場,無視被害人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被害人意願方式,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強暴方式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而未遂,對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其心中所生之性侵陰影終身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
被害人因恐遭輿論指點或擔心被告以其在演藝圈之權勢地位影響出路而未聲張或報警,直至MeToo運動後見多位女性挺身而出揭露過去曾蒙受暴行之瘡疤、鼓勵有類似經驗的受害者站出來,被害人始勇於在多年後將本案公諸於世;兼衡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被害人、並無此事、不知道為何被害人要這樣講自己等語,顯然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身心所受之損害,以取得被害人之諒解,量處徒刑2年6月,以資懲儆。
高院合議庭則認為,原審認定被告是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被告仍然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就量刑的部分,原審已經審酌各項量刑事由,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6月是屬於量刑裁量權的合法行使,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到於無罪部分,合議庭認為,這些部分的指訴略有瑕疵,而且沒有其他足夠的積極證據可以補強,無法達到有罪判決的確信程度,所以原審對這個部分為無罪的諭知沒有違誤,檢察官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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