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財產分割對簿公堂的林姓姊弟,姊姊對弟弟的3位女性委任律師先後辱罵、呼巴掌,經台中地檢署依強制、傷害、恐嚇危害安全、誹謗及法院組織法之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嫌起訴,台中地院今(21)日宣判,林女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至於林女在法院開庭時又掌摑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被中檢依傷害、恐嚇、施強暴公然侮辱、誹謗及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等罪嫌起訴,目前仍在審理中,林女也因本案被羈押迄今。
檢方起訴指出,林女原係台中地院民事事件被告,傅姓律師是該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民事案宣判後,經原告提起上訴,由台中高分院審理,聶姓律師是該案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女因不滿傅、聶2名律師分別於一、二審擔任其對造之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1月29日18時57分許,在台中市中區台灣大道1段152號前之公車站牌處與傅姓律師相遇,先以不明液體潑灑傅姓律師;復尾隨急於求助之傅姓律師,進入上址服飾店,且在該店內拉扯傅姓律師之頭髮、手臂及後背包,阻止傅姓律師離開,並逼問她是否為傅姓律師,致傅姓律師跌倒在地,因而受有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頭皮鈍傷。
林女又於114年6月9日15時許,在台中高分院公開進行準備程序時,當庭離開其被上訴人席座位走向聶姓律師,致聶姓律師起立走避;二審受命法官命令林女回座,林女拒不聽從,經法官多次制止,林女仍不聽從,同時以「真他媽的,妳是在詐騙,詐騙」、「幹,妳好會演戲喔,我的天啊」、「他媽的,法律系的敗類」、「我為什麼要聽妳話。都詐騙集團的」、「恁娘老膣屄」、「這就是詐騙啊」等語辱罵聶姓律師,並不實指摘聶姓律師與他人結夥詐騙林女家產;復對聶姓律師恫稱:「我真的快要殺人」、「我會打妳」、「我會給妳殺也是有可能」、「等在這看我殺她,這樣就是刑事案件」、「這樣就是殺人直播,叫聶姓律師進來,殺給你看」。
法官審理認為,林女在法院行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對傅姓律師係犯刑法之傷害罪、強制罪、強暴公然侮辱罪;對聶姓律師係犯刑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法院組織法第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2次犯行,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傅、聶姓律師素不相識且無仇怨,告訴人2人為律師,純係被告民事訴訟對造之訴訟代理人,未有刺激被告之言行,二審受命法官開庭時對被告亦態度溫和而無刺激言語,被告於案發時未受挑釁,僅係因對民事訟爭心懷不滿,而遷怒告訴人2人。
且林女對傅姓律師的犯罪行為是在熙來攘往之市區要道旁,朝告訴人傅姓律師潑灑不明液體,嚴重性遠大於單純謾罵,且可能造成周圍民眾恐慌,其緊追不捨尾隨進入服飾店內,對告訴人傅姓律師施暴,致告訴人傅姓律師跌倒又傷及頭部,以強暴方式阻止告訴人傅姓律師離開空間有限之店內,侵害尤甚於在開放環境中之拉扯阻擋,其行為已對告訴人傅姓律師心理造成無可抹滅之創傷。
被告對聶姓律師犯罪部分,無視法庭秩序及法官之命令及制止而為脫序言行,妨害司法權行使甚鉅,其以難堪言語侮辱告訴人聶姓律師,不實指摘告訴人聶姓律師結夥詐騙云云,嚴重侵害告訴人聶姓律師名譽,復恫稱欲殺害、毆打告訴人聶姓律師,考量告訴人聶姓律師當時已知林女對傅姓律師的犯罪,對被告恐嚇言語所生恐懼尤為深刻,被告行為已使告訴人聶姓律師感到強烈恐懼、屈辱及憤怒。
法官認為,被告本案犯行,非惟侵害特定人、特定機關、特定訴訟程序,亦使律師群體之執業安全蒙上陰影,恐致律師執行職務時多所顧忌,有礙整體司法制度之健全運作,堪認係對律師職務乃至司法體系之嚴重挑釁,應嚴予非難。
因被告迄至法院審理程序始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且於本案發生後,又涉加害二審其他訴訟代理人、加害本案訴訟旁聽人之行為,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犯後態度非佳。
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檢察官、告訴人2人與告訴代理人對量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年。
由於林女還有因加害二審其他訴訟代理人、加害本案訴訟旁聽人之犯行,另案審理中,法官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一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所以不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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