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劉姓保母姊妹將收托男童「剴剴」虐待致死案,保母劉彩萱與劉若琳姊妹分別經台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及徒刑18年,目前上訴二審中,主責社工陳尚潔部分,台北地院今(16)日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其餘被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可上訴。
合議庭審認,陳尚潔有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並有協同兒福聯盟監督劉彩萱照護品質、追蹤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劉童死亡之作為義務。陳尚潔通盤掌握劉童自出生起之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檢數據之全貌,能透過劉童身心變化,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進行調查,拼湊出劉童受虐真相。
陳尚潔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之認定,是合議庭基於個案具體事實所為之判斷,非僅因陳尚潔社工之身分職業所生,亦即,合議庭認為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之「陳尚潔」,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
合議庭認為,陳尚潔具有兒童收出養之專業知識,並有該領域相當之職務經歷,具備高於常人之兒童發展評估及兒虐警訊辨識能力,而陳尚潔案發時之業務量尚屬一般合理範圍,亦未因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無法落實訪視或無暇查核之情事,有預見結果發生及防止結果發生之能力及可能性。
劉童交接劉彩萱托育後出現截然不同之異常行為,然劉彩萱就異常行為部分,均未提出任何照片、錄影等證據以實其說,則其所述是否可信,已屬有疑。況劉童縱有這些異常行為,然均係發生在劉彩萱托育劉童之後,陳尚潔不以自身專業懷疑劉彩萱說法,不請劉彩萱提出相關劉童有異常行為之證明,不對劉彩萱所述明顯瑕疵之處進行調查,反而在毫無任何憑據下,輕率認定劉童異常行為屬前保母周月照顧之創傷反應,片面附和劉彩萱之單方說詞,而將原因歸咎予周月或劉童自身,已難認陳尚潔有善盡查核、保護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之作為義務。
陳尚潔就劉童頻繁發燒、有過敏及受傷情況,非但未督促劉彩萱讓劉童就醫,亦未實際探問劉童傷勢是否獲得妥適之藥物治療,就劉童之異常情況,多僅以口頭詢問、復再表示了解、再評估等語,但實際上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為。
合議庭認為,陳尚潔就劉童頻繁發燒、有過敏及受傷情況,非但未督促劉彩萱讓劉童就醫,亦未實際探問劉童傷勢是否獲得妥適之藥物治療,就劉童之異常情況,多僅以口頭詢問、復再表示了解、再評估等語,但實際上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為。
陳尚潔透過與劉童長期及多次密集接觸,應可知悉劉童之身心健康狀況與交付劉彩萱托育前,外表判若兩人,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並符合「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多項指標。
陳尚潔本應查核劉彩萱是否有妥善照顧劉童,且應更積極為追蹤、確認劉童身心健康情況之適當處置(如增加訪視頻率、落實不預約訪視、使劉彩萱詳實記錄劉童生活成長情況以供核實等),並向前手保母周月查證、比對劉童出生以來之體檢報告及過往訪視紀錄等相關客觀資料,釐清劉童兒虐表徵之真正成因,然陳尚潔卻捨此而不為,落入對劉彩萱毫無合理根據之偏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至明。
陳尚潔任由劉彩萱一再以停電、小孩發燒等藉口拖延訪視,而劉彩萱見劉童並無家屬前來探視關懷,兒福聯盟社工亦消極不作為,在欠缺有效監督下,劉彩萱得以有恃無恐,在短暫的3個月間,反覆而密集的以非人道之方式凌虐劉童,如果陳尚潔積極查核劉彩萱,並為追蹤、確認劉童身心健康情況之適當處置,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當有極大可能避免劉童死亡之結果發生,足認陳尚潔消極之不作為,與劉童死亡結果之發生,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陳尚潔辯稱其非主責社工,合議庭認為,法規上對主責社工一詞本無明確定義,在不同社福單位對象對主責社工概念之理解亦有差異,僅就形式上探討陳尚潔是否該當「主責社工」並無實益。
重點應在於實質認定陳尚潔對於劉童是否負有追蹤托育照顧狀況之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而陳尚潔具有自願承擔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之理由,合議庭認為陳尚潔此部分所辯,自難憑採。
合議庭審酌陳尚潔為具有專業知能之收出養社工,本應為弱勢兒少之保護傘,卻背棄職責,身為最能拼湊受虐真相與救援劉童之關鍵角色,竟消極不作為,怠於履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之作為義務,面對劉童托育前後判若兩人、身心急遽惡化之重大兒虐警訊,放棄其專業立場,盲目聽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致使一再錯失救援劉童之機會,更使劉彩萱在無效監督下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使未滿2歲毫無求救能力之劉童,飽受身心凌虐而悲慘喪命,其消極漠視之舉,甚屬不該。
再考量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家屬達成調解或有何賠償其損害之意願等犯後態度,斟酌家屬、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兼衡陳尚潔違反義務之程度甚高,造成劉童生命法益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補之苦痛與自責,犯罪所生損害甚鉅,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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