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採購回扣案 前執行副二審改判4年

南港輪胎採購回扣案 前執行副二審改判4年
南港輪胎採購回扣案 前執行副二審改判4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經理胡文埕在職時負責機器採購業務,卻向模具廠商收取回扣,廠商將回扣成本反應到報價單上,造成南港輪胎損失,台北地院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將胡文埕判刑4年10月,犯罪所得623萬8000元發還被害人或沒收;高院今(27)日撤銷改判徒刑4年,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因胡文埕與南港輪達成和解並已賠償300萬元,因此改判323萬8000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胡文埕自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退休止,為南港輪胎公司的執行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模具部品等採購業務,是南港輪胎公司委任之經理人,明知為南港輪胎公司對外進行採購時,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執行職務,為南港輪胎公司謀取最大利益。

99年9月前某日,南港輪胎公司之輪胎模具製造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文章,為使天盛公司獲取更多的模具訂單,向胡文埕反應,將以南港輪胎公司向天盛公司及天盛公司轉投資之公司採購新製模具金額2%、3%或 1.5%,計算饋贈款即回扣款予胡文埕。

天盛公司則自100年中秋節過後,將支付予胡文埕的回扣款計入模具報價中,造成南港輪胎公司給付價金須多支付「回扣款」的財產損害,胡文埕自101年春節起至103年春節前夕,陸續收受回扣款,共計新臺幣623萬8000元,致使南港輪胎公司因而增加相當於623萬8000元之採購成本,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於高院審理期間,已與南港輪胎公司成立民事上和解,並全數給付賠償金額300萬元,原判決對此攸關量刑審酌及犯罪所得沒收事項未及審酌,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屬無據,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為,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非輕,犯罪期間持續達2年餘,使南港輪胎公司遭受相當於額外支付623萬8000元採購成本之財產損害,對南港輪胎公司造成之損害非輕,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惟已與南港輪胎公司成立民事上和解,並給付300萬元之犯罪後態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改判徒刑4年。

同時,被告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1項第3款背信罪,收取之回扣款即為犯罪所得,共計623萬8000元,扣除與南港輪胎公司成立民事上和解並給付300萬元 後,所餘未扣案之323萬80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予以宣告沒收,亦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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