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唐有為/台北報導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14年「聞救護車警號未立即避讓」違規案件共計44件,其中機車15件、汽車29件,顯示仍有部分駕駛心存僥倖,公然延誤救護任務。裁決處提醒,自115年1月31日起,中央已針對未避讓救護車之行為大幅加重處罰,若致人死傷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並面臨吊銷駕照與車輛牌照之嚴厲處分。
根據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未避讓救護車的罰鍰已由原本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至3萬元,並增設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處分。若因未避讓而不幸致人死傷,罰鍰更大幅提升為1萬元至10萬元,且一律吊銷駕照及車輛牌照。這項新制透過重罰力道,強制要求駕駛人不得無視救護動線。

裁決處說明,聽聞救護車警號時,駕駛應恪遵「一右、二分、三中空」原則,即靠右行駛、兩側分流並維持中央淨空。若行經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儘速駛離,不得占用救護動線;未進入路口者則應立即減速暫停。此舉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守護傷患生命安全的關鍵動作。
裁決處長李忠台強調,不避讓救護車之行徑可受民眾檢舉,駕駛人切莫心存僥倖。若因一時自私延誤救護時機,不僅需承擔鉅額罰鍰與吊銷牌照之代價,更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人命損傷。呼籲市民確實遵守交通規則,讓救護車先行,共同捍衛救護任務之效率。
照片來源:新北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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