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張姓女子參加林姓同居女友公司的員工旅遊,在民宿飲酒後要開車外出,林姓趴在引擎蓋上死命勸阻,張女連續12次催油起步煞車後,見林女仍仍不願自引擎蓋上下車,竟直接駕駛林女趴在引擎蓋上的車輛,開到國道5號高架橋下急踩煞車,林女因慣性摔落地面受傷不治,宜蘭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張女徒刑15年;高院今(1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張女是於113年10月9日與林姓女友參加林女公司的員工旅遊,中午至晚間5時50分間,在餐廳及宜蘭縣民宿內陸續飲用酒類後,欲自民宿駕車上路,林女見狀上前勸阻,以肉身阻擋於本案車輛前,並進而以趴臥在引擎蓋上方式阻止張女酒後開車。
張女先是以時速約20至40公里的車速自民宿駕駛車輛上路,期間林女雖一度掉落,然仍起身再次趴臥在引擎蓋上持續勸阻張女酒駕。張女經過12次催油起步隨即煞車,見林女仍不願自引擎蓋上下車,張女遂自宜蘭縣礁溪鄉191縣道北上車道33.6K處開始加速,而以平均時速約50餘公里時速行駛約150到180餘公尺,進而煞車,致林女在宜蘭縣礁溪鄉191縣道2.5K處落地,頭部因而重擊地面受傷,林女送醫後仍傷重不治,警方到場測得張女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
宜院國民法官審理時,張女不爭執酒後駕車並導致林女死亡之客觀事實,但主張其受酒精影響不知道車輛引擎蓋上有人,其駕車再次起步後,聽到「碰」的聲音而馬上停車,那時才發現被害人倒在車子右前方,她並無殺人及傷害之犯意,應僅成立10年內再犯酒駕而過失致死罪。
不過,勘驗證據發現,案發時陳姓證人自後方民宿追趕至張女駕駛的車輛旁,不斷敲打車窗勸阻被告,此時被害人手肘撐在引擎蓋上時,仰頭大聲要求陳男報警,被害人當下頭部高度與汽車前擋風玻璃最頂端相當,而被告駕駛本案車輛於191縣道33.6K處位置有踩油門起步並隨即煞停達12次,倘被告不知引擎蓋上有被害人,何以做出欲逼使人下車之動作這麼多次。
又191縣道有路燈照明,自陳明鴻手機錄影畫面中可見到車內被告之動態,視線上並沒有無法辨識車前狀況的情形。
國民法官認定被告酒後欲駕車外出,不滿被害人以肉身阻擋其酒醉駕車, 而不顧被害人趴在引擎蓋上仍駕車上路。被告於駕車途中,被害人一度摔落地面,被告又多次加油起步又煞車欲逼使被害人自引擎蓋上下車未果,竟執意酒駕,而加速駛離百餘公尺後煞車,導致被害人不幸跌落地面致死。
國民法官認為,被告承認酒醉駕車不能安全駕駛犯行,然辯稱不知道被害人在引擎蓋上,否認傷害致死犯行,未賠償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參酌被告在監所中書寫給被害人父母之信件,及與先前交往對象陳女之接見錄音內容。判處張女徒刑15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害人落地死亡之風險是由被告創造並實現,自不能依據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而排除被告之客觀歸責,亦未見被害人有放棄其身體法益及生命法益之意思,不符合「得被害人承諾」之阻卻違法事由,是原判決論以傷害致死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原審所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 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違法。合議庭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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