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107年間認定原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是不當取得財產,追徵11.39億元,國民黨不服提告,最高行政法院今(11)日駁回黨產會的上訴,確定原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非不當黨產。
黨產會依黨產條例第4條至第6條、第14條、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等規定,立案調查國民黨取得坐落台北市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即現門牌號碼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於87年重新建造前之原建物,有無違反政黨本質或有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情事。
黨產會於107年5月22日舉行聽證後,以107年7月24日第46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該土地及原建物是國民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之財產,並因該土地已移轉於他人,原建物亦經拆除,均無法返還,於是處分自國民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共計新台幣11億3972萬9956元。
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前判決,發回原審另為審理。之後經北高行判決撤銷原處分。黨產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先前發回判決已說明,於黨產條例105年8月10日公布日已非政黨等申報義務人之財產者,該財產若不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政黨通常財產,除非申報義務人有違反黨產條例所定申報義務情形,得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推定為不當黨產外,必須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才適用同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不當黨產,繼而由黨產會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經聽證程序認定後,據以採取同條例第6條規定的相關回復匡正措施。
不過,該土地及原建物於黨產條例105年8月10日公布前,已由國民黨轉售予他人,不屬國民黨、其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所有,且國民黨已依黨產條例規定申報,無違反法定申報義務情形。
其於79年間向當時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承購所支付的對價,該土地部分是按照財政部78年度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以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2成計算,原建物部分是按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之當年度價額計算,作為計價的依據,而黨產會則未敘明國民黨究竟是如何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
合議庭認為,該土地及原建物並非受黨產條例推定的不當黨產,黨產會不得逕依同條例第14條、第6條規定,經聽證程序逕行認定為不當黨產後,對國民黨追徵其價額。原處分於法有違,原判決撤銷原處分,核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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