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福倉儲大火毀爭鮮貨物 國泰產險求償二審仍勝

美福倉儲大火毀爭鮮貨物 國泰產險求償二審仍勝
美福倉儲大火毀爭鮮貨物 國泰產險求償二審仍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蘆竹美福倉儲工廠111年3月10日發生火警,大火連燒21天,倉儲內的貨物幾乎付之一炬,知名食品業者爭鮮公司存放的貨物因而受損,爭鮮公司向投保火災保險的國泰世紀產險申請給付保險金2億2878萬元,國泰產險向美福倉儲求償給付的保險金,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美福倉儲全額賠償;高院今(11)日駁回美福倉儲上訴,維持賠償2億2878萬元原判決。可上訴。

美福倉儲大火造成財物的嚴重損失,除了爭鮮公司存放的貨物被燒毀,另家知名食品業磨坊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美福倉儲的冷凍冰淇淋等貨物因此損壞,替磨坊公司承保火災險的泰安產險公司也向美福倉儲求償8843萬5605元因火災所受損害,台北地院於112年10月30日全額判准,高院並於114年12月24日駁回美福倉儲的上訴。

國泰產險提告主張,美福倉儲本應就倉儲空間內之管理、維護嚴加注意,並確保倉儲空間內防火、防水等設備之完善,以防有任何火災情事發生,但火災事故因電氣因素起火,美福公司未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管理系爭倉儲空間有過失。

倉儲空間因電氣因素起火延燒,造成爭鮮公司之貨物毀損滅失,兩者間有因果關係,美福公司且有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保護他人法律,美福公司應對負爭鮮公司侵權行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高院審理認為,美福倉儲雖定期委託台新科技公司到倉儲空間進行整體檢測、維護作業,委託宏健機電技術顧問公司進行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及紅外線熱影像檢測,及109年、110年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結果均符合規定,至多僅得證明檢測、檢修或檢查當時之狀況,不足以證明火災發生時,無引起火災之電氣因素存在。

況依照上訴人美福倉儲申報日期110年10月4日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該倉儲空間之消防安全設備有手動報警器標示燈故障、偵煙探測器故障及未見、出口燈故障、方向指示燈故障、緊急照明燈故障、排煙口鏽蝕及故障缺失,之後雖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檢查符合規定,然於111年8月16日再次檢查時,又發現該倉儲空間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有探測器未設置、探測器高度不符,及緊急設備電源不足、未設置發電機等檢查不合規定之情事,益見上訴人對系爭倉儲空間之管理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合議庭認為,倉儲空間因電氣因素起火延燒,造成貨物均已毀損,上訴人就火災之預防及儲物空間之管理,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上訴人應依系爭倉儲契約約定及民法規定,對爭鮮公司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駁回美福倉儲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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