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警政署保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二線二星警官曹耿誌,洩漏總統賴清德不公開行程等機密資料,台南地院去年6月依涉犯刑法洩密、違反個資法判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0萬元;打聽消息的郭姓男子判無罪。台南高分院今(10)日撤銷原判決,改判曹耿誌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郭姓男子徒刑10月,併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臺灣民眾黨於112年底因舉辦活動而向被告郭男借用當時其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左營區之餐廳,期間,郭男與執行時任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安全維護勤務之特種勤務人員曹耿誌結識。
其後,雙方透過LINE通訊軟體互加好友聯繫,且曹耿誌不時前往被告郭男位在高雄市左營區住處拜訪,雙方關係日趨熟稔。待總統賴清德於113年5月20日宣示就職後,曹耿誌奉派借調至專責保衛賴清德之萬里警衛室任職。
郭男要求曹耿誌 將其職務上所能接觸、知悉之賴清德每日行程動態、會見人員 名單等等個人資料逐一洩漏、交付予郭男知悉;而曹耿誌竟僅因其與郭男間之私人情誼,即交付公務上長期由曹耿誌蒐集賴清德逐日行程動態等情訊,並洩漏、交付、傳送予郭男知悉。
郭男並將曹耿誌所傳送的相關對話情訊逐一截圖留存運用,其2人非法蒐集處理及曹耿誌非法利用前揭個人資料、公務機密,均足生損害於賴清德之隱私權及嚴重危及國家安全及元首之人身安全。
南院合議庭審認,曹耿誌原為總統府侍衛室警衛,竟為一時私人情誼,而洩漏關於賴總統之行程、安排、活動及住所等可能涉及國安之事項,雖因本件國安機構一時疏慮未能將總統行程,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致無從將被告曹耿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究責,惟曹耿誌所為實質上已對國安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足認其缺乏一定之國安意識,而國安機構保密訓練教育,亦有所不足,復參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則認為,曹耿誌傳送與郭男的相關資料,涉及總統賴清德之聯絡方式、社會活動,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個人資料無疑。又被告郭男未經賴清德之同意,擅自將曹耿誌所傳送相關資料予以截圖留存,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之蒐集、處理行為。被告郭男之辯護意旨狀亦肯認其此舉屬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無誤。
再者,該等訊息及資料若遭不法人士或境外敵對勢力事先掌握,將嚴重危及國家安全及元首之人身安全,被告郭母對此亦應知之甚明,卻仍執意為之,且期間長達數月,涉及之個人資料甚多, 顯已嚴重損害賴清德之隱私、人身安全等利益,被告郭男主觀上自有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意圖甚明。
合議庭認為,本案係因被告郭男請曹耿誌蒐集,曹耿誌始蒐集相關資料傳送與郭男,是其等2人就本 案違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自有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因此改判曹耿誌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郭男徒刑10月,併科罰金30萬元。
不過,檢方起訴曹、郭2人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認定總統行程係屬國家機密的依據是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的函示,但是,該函示並未說明,本案總統行程依國 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核定之必要性為何?第4條規定其機密等級為何?第7條規定核定之權責機關為何?第11條、第13 條規定解密條件為何?因此,仍認定曹、郭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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