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闖紅燈撞騎士 國民法官判刑9年10月

酒駕闖紅燈撞騎士 國民法官判刑9年10月
酒駕闖紅燈撞騎士 國民法官判刑9年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酒駕闖紅燈,將黃姓機車騎士撞倒後棄車逃逸,黃姓騎士因全身多發性骨折、創傷性休克死亡,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審理後,依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可上訴。

張男是於112年10月4日晚間11時48分,在桃園市中壢區酒吧飲用啤酒至5日凌晨1時44分,隨即駕車上路,因注意力、反應力及操控力受酒精影響,其駕車過程中多次跨越雙白線,並有未注意號誌之情形,最後沿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段行駛,行經中華路1段與遠東路交岔路口時,適黃姓騎士騎乘機車依號誌左轉進入該交岔路口,張男闖越紅燈撞擊被害人而肇事。張男肇事後隨即棄車離去。被害人經送醫急救後,於同日凌晨2時59分因全身多發性骨折、創傷性休克死亡。

國民法官審理認為,張男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足認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被告所為,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2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飲用多罐啤酒後,不聽友人勸阻,仍執意駕車上路,駕車過程中已有精神不濟、操控能力顯著下降之情形,最後仍因闖越紅燈且在毫未煞車之情況下撞擊被害人。

肇事後未關心被害人受傷情況,隨即自現場逃逸,嗣被害人經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再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性、犯後態度、經濟能力、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量處有期徒刑3月10月。

再考量被告所犯二罪之關聯性、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及社會復歸之需求,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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