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10)日接受《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節目《中午來開匯》主持人黃光芹專訪時,針對民眾黨遞補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爭議,說明法律依據與行政機關立場。
劉世芳表示,回歸法律來看,《國籍法》第20條很多人都可以倒背如流,該條文上一次修法是在2001年,當時修法講得非常清楚,當選之後,就跟一般中華民國國民一樣,必須告訴政府已放棄外國國籍。而如果是陸配,必須滿10年以後取得參政權,現在也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取得候選人資格,表示肯認在台灣居住一段長時間,也接受台灣很多民主法制,「那沒問題」。
因此,劉世芳多次強調,《國籍法》第20條「是非常死的」,既然已經規範出來,就只能按照規範處理,李貞秀若未在就職前申請,並取得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在內政部的解釋裡面,就不具備真正百分之百的立法委員資格。至於解職機關,「國籍法20條解職的機關,在立法委員就是立法院」,解職不是停權,也不是停職,解職就是解職,每一個字都寫得非常清楚。
公務體系規範部分,劉世芳說明,沒有任何模糊的空間,只能要求提出放棄證明或申請證明。若提出申請證明,李貞秀有一年時間可向中國政府機關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一年後若仍未取得,還是要按照法律走。
回到憲法層面,劉世芳指出,憲法規範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要用法律訂之」,非常清楚,一般公務員沒有模糊空間,也不能用行政命令解釋。她提及,行政院秘書長112年函文第四點說明,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時,已將國籍定義、也就是中國人的定義,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條文清楚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有中華民國國籍,居住在台灣地區且設有戶籍的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也就是僑民,明定為中華民國國民範圍。
劉世芳指出,在民國89年修法或民國81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之前,中國人的定義較為模糊,但隨著選舉制度與條例變遷,已講得非常清楚。行政院秘書長提出解釋後,有些行政命令已被廢除或不再適用,包括陸委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立法理由中「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部分,已經停止適用。
劉世芳表示,自己是為保衛中華民國所有國民的權利與義務,擔任公職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是對單一國家效忠,若義務做不到,卻要擔任立法委員這個國家的名器,「這是知法而犯法,這有合乎擔任立法委員的資格嗎?」
劉世芳進一步說明,憲法開宗明義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才享有中華民國的權利義務;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憲法增修條文是「與時俱進」,從李登輝總統時代至今修了7次。她並回顧馬英九擔任中華民國總統時期,大家都知道兩岸「互不隸屬」,否則馬英九如何宣誓為總統?
就參政權與公職資格,劉世芳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中華民國國民的參政權;考試與服公職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被選舉權需滿23歲,規範權利時必須回歸《國籍法》。否則,若主張1949年前自中國大陸來台者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國籍,不是亂掉了嗎?
對於主持人提到「華獨、台獨,在老共那一方都認為是台獨」,劉世芳回應,自己捍衛的是中華民國的權利與義務,她擔任公務人員、領中華民國政府薪水,主管內政部就必須站在法律立場捍衛。至於台獨或華獨,她認為是各自解讀的問題,但從法律觀點來看,是依法律與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處理。
至於「一中各表」相關論述,劉世芳強調,政治上的表態是一回事,依法是一回事,所謂一中各表或一中框架,她在中華民國的憲法裡面,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沒有看到這幾個字。她指出,中國因為要併吞台灣,會寫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等內容;至於立委陳玉珍提到「我不是台灣人,我是福建金門人」,她認為意義並不大,有時只是表態。
劉世芳並表示,不管前總統馬英九怎麼說,有沒有提到互不否認、互不承認主權的問題,關鍵在於是否修憲。馬8年任內並未修憲,原因在於「高門檻」,修憲需通過立法院或多人提案,若無法達到高門檻,就表示民主國家由多數選民,或公民決定憲法根本。
最後,劉世芳舉例,個人喜歡紅色或綠色等,是表態問題,但回到擔任公務員角色,當選時是中華民國總統,還是中國總統,先講清楚。同樣道理,《國籍法》規範的是中華民國公務員,不是所謂中國自由地區公務員,規範就這麼清楚在那個地方,然後她選擇按照法律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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