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小貨車撞死機車騎士 二審仍判刑8年

毒駕小貨車撞死機車騎士 二審仍判刑8年
毒駕小貨車撞死機車騎士 二審仍判刑8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後駕駛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闖紅燈撞倒李姓機車騎士,李送醫不治,黃男雖留在案發現場並主動承認是肇事者卻在驗尿時加水稀釋,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黃男徒刑8年,黃以自首未獲減刑為由上訴二審;高院今(4)日審認,原審認定黃男自首非出於內心悔悟,裁量不予減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可上訴。

檢方起訴,黃男於114年2月16日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駕駛小貨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往中原東路方向行駛,行經化成路與中原東路交岔路口交通號誌前,在路口紅燈的情況下仍未減速往前直衝,自後方猛力撞擊在其前方等紅燈的李姓騎士,李姓騎士到院前呼吸心跳停止不治,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新北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於施用毒品情形下仍駕車上路,造成李男死亡的結果,除造成李男生命法益無法彌補之損害,更使其家屬心理莫大悲痛、難以平復,並考量被告心存僥倖,施用毒品後輕忽駕車進行送貨工作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公眾往來交通安全所生危險甚高,且在假釋期間犯罪,判黃男徒刑8月。

黃男主張原審未依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規定予以減刑,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黃男肇事後,雖停留在現場並主動承認為肇事者,卻拒絕採尿,經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員警出示後,僅坦承案發前施用毒品,並表示願意採尿,卻又在盛裝尿液的紙杯中加水以圖稀釋尿液,經員警發現當場制止,始完成其採尿程序。

足見黃男係迫於情勢同意採尿,且仍心存僥倖,試圖脫免罪責,難認其自首出於內心悔悟。原審審酌上情後,裁量不予減輕其刑,難認有何不當。

合議庭指出,原判決已審酌被告黃男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 所生損害等情,並考量被告個人情狀及一般情狀,以及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之積極作為等犯後態度。

再衡酌訴訟參與人即被害人之母、姊及代理人之意見、檢察官之求刑等事項,依刑法第57條考量量刑事實暨基於該等事實所為之評價,均未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對於重要事實的評價亦無重大錯誤,且無違法或濫用裁量權而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致明顯不當、極度不合理之情事。故認原判決所處之刑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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