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4)日接受《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節目《中午來開匯》主持人黃光芹專訪,針對立委李貞秀適用《國籍法》相關問題、陸配參選公職是否須放棄中國大陸國籍,以及「單一效忠」原則等作出說明。
針對李貞秀適用《國籍法》的狀況,邱垂正表示,外界關注其是否符合資格,陸委會負責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條文規定在台灣住滿10年、定居滿10年,即可作為公職候選人,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報考國家考試,賦予其參政權。
不過針對登記參選與任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無特殊規定,仍須回歸《選罷法》與《國籍法》。邱垂正指出,為了要公平,《國籍法》第20條的核心精神,即只要擔任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民選公職人員,都要對中華民國「單一效忠」,不得有雙重國籍,這是對所有中華民國國民一視同仁的要求。
邱垂正說明制度背景時,舉例世界上有許多國家的國籍難以放棄,不僅是中國大陸,例如墨西哥、阿根廷、宏都拉斯、烏拉圭、厄瓜多、玻利維亞、沙烏地阿拉伯、阿富汗等,大概有10個左右。他說,依《國籍法》規定,即便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無法放棄原國籍,仍可能無法擔任公職,因此並不是針對陸配或中國大陸人士特殊的限制。針對有輿論認為應給陸配特殊待遇,邱垂正回應,若給予特殊待遇,對其他新住民即不公平。
談及陸配放棄中國國籍的困難時,邱垂正強調,現在陸配朋友到大陸去放棄國籍有困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造成的困難,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干擾放棄國籍的是對岸的政府,不是我國政府。
邱垂正指出,依《國籍法》規定,任職前須提出放棄國籍申請及證明;若正在等待取得證明,尚有一年緩衝期,至少還有一年的時間,可在一年內補交放棄國籍證明。
對於應考試服公職情形,邱垂正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亦規定須放棄中國大陸國籍,但設有但書條款:若當事人已努力放棄仍無法完成,提出相關事證後,主管機關得審認無法歸責於當事人,可安排「非機敏性」工作。然而,《國籍法》並無相同除外條款,民選公職仍須符合單一效忠要求。
邱垂正表示,《國籍法》由內政部主管,對內政部的解釋與審認,陸委會尊重其權限。至於李貞秀申請放棄國籍資料是否足夠、是否符合要件,應由內政部及立法院認定,最終以主管機關與立法院審認結果為準。
主持人提問,若中國國籍根本難以放棄,為何仍輔導當事人走程序?邱垂正回應,除單一效忠原則外,更涉及對當事人的保護。他指出,中國大陸《憲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反間諜法》、《反分裂國家法》等,對擁有其國籍者「課有義務」。若未完成放棄程序,可能產生法律風險,因此「我們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也要勸當事人一定要去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邱垂正進一步表示,若未主張放棄,恐被認定違法而遭對岸制裁,相關提醒是「在保障當事人」,除公平性與單一效忠原則外,「也是為了保護陸配權益本身」。
至於若民選公職未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後續如何處理?邱垂正說明,將由內政部認定與裁處,若第一階段審認可行,尚有一年時間等待放棄國籍證明;若屆時仍無法取得證明,致未達單一效忠精神,則可能無法認定符合公職人員資格。
最後,邱垂正強調,就職前有一道前提,主管機關有義務告知立法院及立委本人條文規定;任職前應提出放棄國籍申請,中國政府是否核發證明時間難以確定,因此給予一年緩衝期;若仍無法完成,將由主管機關依《國籍法》再行裁處。
照片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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