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蝴蝶/公共行政碩士、時事評論人
近日因陸配出任公職所引發的「棄中國籍」爭議,表面看似是國安與忠誠問題,實際上卻揭露出雙方國籍與兩岸制度長期未被正視的結構性矛盾。尤其在陸委會公開坦言「放棄中國籍在實務上極其困難,至今無人完成」後,整個問題已不再只是個案,而是赤裸裸的制度失靈。
依現行作法,內政部要求具陸籍背景的公職人員,須依國籍法完成放棄「外國國籍」始得就任。然而弔詭的是,政府一方面要求人民履行棄籍義務,另一方面卻又明確知道:中國大陸方面並不受理、甚至拒絕配合相關程序。這等同於在法律上要求人民完成一項「可預見、且不可完成」的任務,已嚴重牴觸法治國家所強調的比例原則與合理期待。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法源適用是否正確。兩岸關係在我國憲政體系中本就屬於高度特殊的存在,過去亦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專法加以規範。若中國大陸在法理上並非一般意義的「外國」,卻在實務上被一體適用《國籍法》的外國規範,無疑形成法律定位上的錯置。這種模糊處理,平時或許不顯山露水,一旦進入公職審查與政治攻防,問題便全面浮現。
值得注意的是,這場爭議對民進黨所造成的政治衝擊,並非單純的政黨攻防,而是價值論述的內在矛盾。長期以來,民進黨自我定位為法治、人權與反歧視的捍衛者,亦積極爭取新住民與多元族群支持;但在此事件中,卻被質疑以制度之名,對特定身分背景者設下實質上無法跨越的門檻。即便訴諸國安論述,短期內或許能鞏固部分支持者,卻難以回應「法律是否合理可行」這個核心質疑。
從政策面來看,繼續維持現狀只會讓問題反覆以個案形式爆發,並加深「選擇性執法」與「政治化處理」的社會觀感。然而,較為可行的出路,應是在制度層次誠實面對現實:
其一,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專法精神,將陸籍背景公職的規範,從形式上的國籍要求,轉向實質的忠誠審查與風險管理。
其二,若短期內無法全面調整體系,至少應在國籍法中增設「不可歸責例外」,避免法律淪為明知不可行卻仍強制要求的空轉規範。
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衡量的標準不在於立場是否強硬,而在於制度是否洽當合宜、法律是否可被遵守。當政府一方面要求人民遵法,另一方面卻承認該法在現實中無法履行時,真正受損的不是個別當事人,而是整個法治體系的可信度。
最後,這起陸籍公職爭議提醒我們:國安確實應該嚴肅討論,但不應建立在制度矛盾與法律空轉之上。因此,唯有正視兩岸特殊關係下的法制調整,讓法律回到「可行、可預期、可遵守」的軌道,爭議才能真正落幕,而非讓同類事件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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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李貞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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