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馬國女大生命案 凶嫌更二審逃死

長榮馬國女大生命案 凶嫌更二審逃死
長榮馬國女大生命案 凶嫌更二審逃死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於109 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被凶嫌梁育誌性侵殺害,梁育誌經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均判處死刑,被最高法院以判死事實與理由矛盾等撤銷發回,更一審仍一致決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仍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今(29)日更二審宣判,梁育誌果然逃死,改判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梁育誌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在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觀察女大學生夜間下課沿便道返家之情形,先於109年9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隨機挑選一名獨自步行的女大學生欲性侵,但因該女大生掙脫呼救而失敗。

梁男不僅未因此收斂,反而吸取經驗並精進犯罪計畫,再於109 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隨機挑中落單步行的馬來西亞國籍鍾姓女學生,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鍾女頸部、強行拖至路旁隱密處。

梁男不顧鍾女掙扎反抗、求饒,強力悶壓其口鼻並毆打其臉部,再強力勒緊縮小繩圈至繩圈內徑剩29.5公分,深陷在周長為34公分的鍾女頸部,致鍾女腦部缺氧窒息昏迷,並在鍾女昏迷後以不明柱狀物激烈進出鍾女陰道施以強制性交,再強盜取得鍾女手機、icash卡等財物後,將瀕死的鍾女拖上車載走,鍾女被拖上車後旋即死亡。之後,被告將鍾女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下。

馬國女大生案是憲法法庭死刑釋憲後首件一致決判死的案件,且經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一、二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112年6月14日以「無從為適用法則是否允當之審斷,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114年1月15日更一審宣判,再度一致決判處梁育誌死刑,最高法院卻於114年4月17日以「梁有可能是計劃性侵後再升高犯意殺人」、「教誨師認為梁有矯正可能性,更一審未交代這個對梁有利的量刑理由」等理由,第2度撤銷發回。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合議庭改判梁育誌無期徒刑的理由指出,原審認定「被告強制性交後,再勒斃女大生」之行為 順序,及「被告主觀上知道女大生當時正值生理期」、「被告發現女大生行經案發地點,即起意殺害女大生」等事實認定,有所違誤。

且原審論處被告「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並依想像競合論以「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就「殺人」行為有重複評價之違誤。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及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就情節較重之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強盜罪,併合處罰。

合議庭指出,被告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亦無任何精神疾病,而無任何減刑事由。本案被告強制性交女大生,再強盜女大生財物,進而因女大生抵抗、呼叫因而殺害女大生。其犯罪動機與目的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重大。然被告既非事前預謀性之有計畫性殺人,自其導致侵害生命之危險,及輕視生命程度以觀,對被告之非難尚不得被評價為較計畫性殺人甚或殺數人之情形更高。

又就被告犯罪之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全部犯行均是被告一人單獨為之,並無共犯參與或分擔部分犯行,所為強制性交方式,導致女大生心臟氣體栓塞,且其以「上吊結」勒斃女大生,被告對女大生所為手段相當殘忍。

再就犯罪結果而言,被告殺害成年女性一人,確造成被害人家屬既深且鉅之痛苦,且與強制性交犯行相結合,但仍與前揭最嚴重情形之各該犯罪情狀,稍有不同。於此意義上,本案既非係事前預謀性之有計畫殺人,其對女大生所為手段固相當殘忍,合議庭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尚難認被告犯行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

判決理由指出,審酌本件犯罪情狀、手段等犯行個別情狀事由,並就被告個人情狀事由、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之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含補充鑑定)及各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

就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由及前述各情,認如對被告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之輔導教化,當可促其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會隔絕等情,應認被告本案犯行雖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惟仍應給予相對嚴竣之重刑,以兼顧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效。

合議庭經綜合判斷情狀,斟酌再三後,就被告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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