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台蠟公司炒股案,意外發現台蠟董座林哲印的筆記本中,記載有招待調查局官員的訊息,當時支援搜索的調查局桃園市調處機動站犯罪防制組組長林明宏竟然將搜索事證直接「上報」,被桃園地檢署依洩密罪嫌起訴,桃園地院一審判林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林上訴二審;高院今(28)日駁回林的上訴,但宣告緩刑4年,向國庫支付18萬元確定。
嘉義地檢署111年間偵辦台蠟公司炒股案,由於台蠟公司位於桃園,因此111年10月5日由桃園市調處支援搜索人力,林明宏當時擔任機動站犯罪防制組組長,依犯罪防制科科長李明印指派奉命支援搜索。
搜索過程中查獲台蠟董座林哲印,其中內容竟有林哲印與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桃園市調查處處長廖榮旭等人餐(球)敘等訊息,事情爆發後,調查局並因「查扣之規範未盡明確,執行失據;且高階主管參加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未依規定簽報;另該局部分外勤處站據點工作費憑證核銷難謂適法」遭監察院提案糾正。
林明宏在搜索中,竟將查扣筆記本中的內容告知李明印,接續於同日下午搜索完畢返回桃園市調查處後某時,將上情詳加告予李明印後,再由李明印陪同,向廖榮旭報告前揭記事內載有黃義村及廖榮旭之姓名等情事。
桃院審理時林明宏否認犯罪,辯稱是監察院和政風室來問這件事之前,也對這件事幾乎沒有印象,是看了錄影帶才知道徐姓同事有找到本案筆記本,而且從搜索扣押錄影畫面中,徐某詢問他的時間只有10秒,畫面中他也沒有翻閱本案筆記本,因此無從得知本案筆記本之內容。自始並未洩漏本案筆記本予廖榮旭及李明印。
不過,法官根據證人證述及搜索扣押錄影畫面擷圖,確認林明宏確有洩密的犯罪事實,並認為林明宏身為調查官,其職司警察工作,知悉查緝犯罪、維護治安為其之職責,本負有嚴守秘密之義務,竟利用職務上所賦予之機會、權限,將其依職務身分知悉之不得揭露之秘密洩漏,容有危害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之虞,更有損人民對國家之信賴,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並未違反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亦無錯誤評價或裁量不當之情形,所量處之刑度亦屬妥適,因此駁回林的上訴。
不過,審酌林明宏在高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未有犯罪紀錄之素行,且其於任職法務部調查局相關工作期間,曾破獲採購工程、貪瀆等多起重大弊案,並偵辦內線交易法等重大經濟犯罪及查獲製毒工廠,迭有績效,任職公職期間均遵循相關勤務規定。
之後林明宏調任為桃園及澎湖機動站副主任,未見再涉有危害公務依法執行之犯罪行為,現已離開公職至民間企業就業,應無再犯之虞,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故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為使被告深植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深切反省,併命其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8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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