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電子腳環難走路 法官裁黃呂錦茹改電子手鐶

戴電子腳環難走路 法官裁黃呂錦茹改電子手鐶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雙吳罷免連署造假案,遭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起訴的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去年8月1日經台北地院裁定以1000萬元交保,配戴電子腳鐶,不過,黃呂錦茹提出聲請,指電子腳鐶造成其兩腳重量不平均,不良於行,請求撤銷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配戴至手部,合議庭裁准改以電子手鐶設備監控。可抗告。

黃呂錦茹聲請主張,她所涉犯嫌,為法定本刑5年以下之罪,並非重罪,被告年逾76歲,家人、住居所及資產均在我國境內,無逃亡之可能性。而且她已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未聲請傳喚證人或調查其他證據,亦不爭執本案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無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且她業經北院宣告新台幣1000萬元之高額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已可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本案無配戴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聲請撤銷科技設備監控處分。

黃呂錦茹主張,她年事已高,肌肉力量薄弱,配戴電子腳鐶造成其兩腳重量不平均,致其兩側臀部肌肉發炎、腰椎退化關節炎併骨刺形成、右側臀部梨狀肌症候群等症狀,加上身體問題需至醫院進行核磁共振等精密儀器之檢查,若被告仍配戴科技設備監控,將無法進行檢查,如認仍有繼續配戴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請求變更配戴至手部,或希望以個案手機、定時拍照報到等方式取代原處分。

檢察官的意見則認為,科技設備監控除原羈押之替代處分外,亦係為確保被告始終到案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黃呂錦茹為具一定經濟實力之人,保證金不足擔保被告必定遵期到案;又被告雖年事已高,然被告於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期間,有數次陳報遠途外出之紀錄,足認電子腳鐶對被告並未造成難以負荷之程度。

且被告縱有肌肉髖骨疼痛之情況,未必係電子腳鐶所造成,被告所稱需進行核磁共振之檢查,亦無影響被告健康之急迫性,依我國醫療水準,應有其他精密檢查可資取代,個案手機僅係每日特定時段拍照報到,無從確保被告全程到庭審理及執行,本案雖非重罪,然被告所涉犯行造成我國選舉罷免制度之影響非輕,且本案方進行準備程序,尚不宜撤銷被告之科技設備監控。

合議庭審酌黃呂錦茹病症確對她日常行走活動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而配戴電子腳鐶也有造成其腳部負擔之可能,如以電子手鐶之方式取代,與電子腳鐶之定位方式、強固性差異不大,均可達成定位監控被告所在之功能,且重量較輕,對被告身體所造成之負擔較小,變更為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國民法官參審貪污案首例 新店戶政員收賄洩密案起訴

12名檢察長候選人表決結果出爐 將推檢審會審議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