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控5億貸款背信 前董事長郭倍宏二審仍無罪

民視控5億貸款背信 前董事長郭倍宏二審仍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間全民電視公司與民視最大投資股東民間投資公司前董事長郭倍宏,遭民視指控偽刻印章向銀行申請帳戶,且未經公司同意向銀行貸款5億元,涉嫌偽造文書及背信罪,經新北地檢署起訴後,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22)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原判。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上訴。

郭倍宏被控於107年11月間,以辦理民視公司總部第三期工程先期規劃而需資金為由,而向台新銀行信用貸款新台幣5億元,之後經民投公司董事會於107年11月14日在第8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郭向台新銀行貸款。

不過,等到貸款核撥予民投公司名下的台新銀行帳戶後,郭倍宏竟未依循民投公司與民視公司開立新金融帳戶的程序,偽刻「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郭倍宏」之印章各1枚(即民投公司大小章),並於107年11月間,在高雄市京城銀行中正分行、新北市第一銀行林口工二分行,分別申請開立戶名均為「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帳戶,在各該銀行申請書上蓋用偽刻印章印文,用以表示民投公司申請開戶之意。

之後郭倍宏亦未依循民投公司與民視公司財務審核流程,即指示公司不知情人員,逕將向台新銀行核貸下5億元款項中之4億5000萬元存入京城銀行帳戶,3000萬元則存入第一銀行帳戶,使民投公司無法掌控這2筆資金,而無法有效率地運用與歸還上開資金且須繳納貸款之利息成本,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民投公司。

民投公司於108年3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解任郭倍宏董事長職務之後,郭始將4億8000萬元匯回民投公司的台新銀行帳戶內,民投公司始查悉。因認郭倍宏涉犯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等罪嫌。新北地院一審認定郭倍宏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偽造文書部分,「郭倍宏」之印章及蓋印於開戶申請書之「郭倍宏」印文,係以被告自己名義製作之印章、印文,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民投公司能否開立公司新帳戶,係以公司有無需求為斷,一般由財務部上簽、總經理決行即可,不需經由董事會決議,被告作為民投公司唯一職員即董事長兼總經理,認有專戶管理資金需求而開立新帳戶,難認有何不當之處。

況民投公司申辦帳戶之過程,係經銀行與被告、民視公司財務人員間之多次洽談、討論,再由銀行派員辦理開戶程序,除被告本人親自簽名外,其餘刻印印章、填製表格、蓋印印文等文書作業,本即不需被告親身參與,尚難推論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或行為。

至於背信部分,合議庭認為,民投公司董事會已經決議並授權被告辦理貸款,事後民投公司取得鉅額資金得以運用,本需支付對應之利息,無從認此利息支出為民投公司之損失。

又被告依財務調撥程序填製表單、分層決行,款項之流向眾人均知,被告指示動撥款項以為專款專戶管理,係經內部程序,而非秘密藏放挪用,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且未悖離誠實信用原則,自與違背任務之概念不符,不應論以背信罪責。

合議庭認為,原審以公訴意旨所舉證據無從證明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行為,因而為無罪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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