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今(21)日表示,多年來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涉弊案件一再發生,計畫性的犯罪手法,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嚴重影響軍、警人身安全及國家安全,最高檢已責令檢察機關強化系統性偵辦,遏止劣質防彈背心流入市面,並函請相關機關依法核實管制風險,確保社會與國家安全
最高檢指出,多年來不肖業者介入軍警用防彈背心之政府採購案,交付不符合採購案規格或安全性要求之防彈背心或相關產品(如:吸震片、抗彈纖維布)予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矯正署及警政署等採購機關,嚴重影響第一線軍、警、矯正機關執勤同仁之人身安全與國家安全。
最高檢察署蒐集相關資料,爬梳、分析是類案件,發現弊案範圍遍及全國各機關;被告利用案件偵審程序及採購法刊登公報前之空窗期,投機違法舞弊,甚至彼此合作,圍標後再分潤之犯罪手法;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

最高檢察署日前邀集高雄高分檢、台北地檢、桃園地檢、橋頭地檢等偵辦此類案件之檢察署召開「偵辦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案策進會議」,各檢察署就具體個案中被告之犯案手法、主要答辯及法院量刑妥適性等面向充分交流意見,並將強化系統性偵辦,避免因案源、偵辦單位與移送時間不同,致各檢察署分別偵查,因偵查步驟不一及資訊盲點,致衍生集團性、組織性犯罪,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會中就檢察機關偵辦是類案件作出4項決議,一、偵查中案件,情節嚴重者,應從速從嚴偵辦,查扣不法所得,必要時應對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二、審理中案件,如個案情節重大者,應從重具體求刑。
三、判決確定案件,應儘速執行。四、個案應審核有無國家安全法第11、12條(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罪)之適用。
另就不同檢察署之個案,如被告涉及多起案件,將由地檢署對一再涉案之特定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避免被告逃匿影響後續偵、審或執行程序。
最高檢表示,已函請國防相關單位進行系統性之風險管理預防,辦理國家安全法第11條之採購案時,招標文件應載明「本採購案應依國家安全法管制」,一經載明,如有違反,依國家安全法,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確保國防軍品設施及提供服務之安全
最高檢呼籲,國防單位以外之司法、行政機關,例如調查局、海巡署,警政署,矯正署等,亦應注意避免業者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偽造文書之方式,進口大陸、港澳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產品,以維護執勤同仁人身安全。
照片來源: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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